跳到正文
GMP办公室· GxP合规组100·· 7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76

北京药监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AI 导读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要求集采中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

推荐理由

征求意见稿列出集采中选药品在人员履职、季度风险会商与数据可靠性方面的拟议要求,可供企业对照现有体系核对。

正文

近日,北京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须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能够充分履职的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建立每季度至少一次的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严格执行记录与数据管理ALCOA + 原则;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厘清部门权责、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内部管理 “一言堂”;立足注重 “持续性” 管理理念,全面评估集采中选药品生产模式变化引发的各类潜在风险,持续迭代完善质量管理、药物警戒、变更偏差、追溯管理体系,严守质量底线,防范将成本压力转化为质量安全隐患,保障集采中选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集采中选药品监管工作系列部署,结合近年来我市集采中选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和薄弱环节,就进一步强化我市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集采中选药品监管工作系列部署,结合近年来集采中选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和薄弱环节,就进一步强化我市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 切实履行职责

(一)各集采中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质量责任、法律责任和供应保障责任,要认真学习并执行药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牢固树立“质量源于设计、成于生产、依赖于管理”的认识,持续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内各环节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将质量建立于过程和产品之中,严守药品质量底线,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要求,坚决防止将成本风险转嫁为质量安全风险,坚决保障集采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结合企业实际,重点建立完善“四类体系、三项评估、两个机制”,即质量管理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药品追溯体系,生产供应能力评估、人员履职能力评估、数据可靠性评估,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药品安全事件预警机制。

(二)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且具备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相应职责。要持续强化学习教育,紧密结合集采药品领域违规案例,认真学习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京津冀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并确保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理解并正确执行各自的职责,规范操作。

关键人员应持续强化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履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欺骗隐瞒,防范化解因失管失察失能导致的质量安全风险。关键人员应全职在岗不得空缺,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落实药品质量安全全面领导责任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资源保障责任。应严格关键人员变更管理,对拟变更接任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认,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变更前应做好充分工作交接,确保衔接有序,并按规定及时申请许可登记事项变更,严禁“挂名”或“空降”不具备履职能力的人员。原关键人员应对其在岗履职期间的生产质量活动负责,发生违法行为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接任人员要摒弃“新官不理旧账”的错误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责。涉及集采品种生产、质量管理的重点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车间主任、质量保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等)应保持相对稳定,且能够在岗履职。

二、强化风险管控 落实全面质量管理要求

(三)结合规模和产品特点,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定期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落实。重点研究集采中选药品质量风险、变更、偏差、客户投诉、关键工艺质量数据趋势及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等,研判重大风险、处置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对重大质量事项作出明确风险控制决策,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适宜、充分和有效。应在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明确各部门各层级职责边界,描述清晰具体、衔接连贯不冲突,严禁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高层管理者等直接或变相干预、限制、阻碍质量管理部门、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职及开展质量否决、供应商否决、偏差调查、变更控制等质量管理工作,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不得绕开质量管理部门;坚决防范将商业利益凌驾于药品质量合规风险之上的违规决策,严禁以销售目标、交货期限、降低成本等商业理由向生产、质量部门施加不当压力,迫使降低质量标准、放宽放行条件或放行存在质量隐患的产品。

(四)应遵循“正确物料、正确路径、正确管理”要求,持续强化集采中选药品合规生产。严格物料供应商审计,按要求管理好原辅包、中间产品、废料等,确保物料和中间产品在投用时符合标准要求。严格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使用正确的物料、按照正确的路径并严格执行药品GMP、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要求等,确保物料系统有效运行、工艺持续稳定、生产全过程持续处于受控状态。严禁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删减操作步骤、放松中间过程控制或无视生产偏差等,谨慎对待在批准的参数范围内进行的“微调”。应当基于企业实际的生产条件、设备产能及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等组织生产,防止污染、混淆、差错等,严防“超设备设施设计能力、超正常工作强度”生产,严禁在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覆盖的条件下生产,防范因追求利益而导致的质量失控风险。

应选择能够保障药品质量的适宜储运方式,并在集采中选药品供应前完成相应运输确认,特别是极端条件验证,对有特殊储存要求及质量易受温度、湿度、光、氧气等条件波动影响的品种,应结合真实市场环境加强质量监测评估,鼓励持有人主动监测市场终端产品质量,发现储运等因素对药品质量不良影响,及时开展风险处置。

(五)应持续强化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系统化管理,持续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风险管理,严格变更控制和偏差管理,加强储存和运输过程质量管理,从严放行把关,依规妥善处置质量投诉,全面把控可能出现的风险。要以产品为主线开展系统性评估,确保研发、技术转移、工艺验证、商业化生产和持续工艺确认、稳定性研究的有效衔接。

要科学严谨合规开展变更工作,建立健全变更控制系统,从变更意图到实施关闭进行全程管控,防范因专业缺失、系统评估不足、分类分级错误、程序失控等导致的药品质量风险及合规风险。原则上集采中选药品遵循“非必要不变更”,特别是对批准上市时间较短、首个供应周期内的集采中选药品应从严控制,确需发生药学中等变更或由省局办理的生产场地变更的情形,应在中等变更备案或许可事项变更批准(含必要的GMP符合性检查)前具有至少六个月稳定性研究数据且无不良趋势;对于一定时期内发生多项微小变更,应系统性评估多个微小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关联影响,依评估采取适宜管控措施,杜绝主观故意拆分或隐瞒变更事项、降低变更级别以规避必要的药学研究或生产许可批准。

应注重预防偏差的发生,在有效的、足以控制生产过程和药品质量的程序或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偏差工作,对偏差进行及时充分调查、评估、处置和预防再次发生,确保质量受影响的产品批次得到有效控制。

要结合生产放行规模和产品风险,定期(频次不低于每月)开展质量数据趋势分析,纳入企业检验数据、监管部门抽检数据,要特别关注变更前后、偏差前后、不同生产地址生产线的质量差异管理,以及近限度批次产品的风险管控。应结合药品GMP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南等,全面规范多品种共线生产全过程管控,科学制定并正确执行交叉污染控制策略,在批准的商业化生产场地生产任何产品均应经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从严防范风险。

应严格上市放行管控,按集采中选品种规模科学配备质量受权人和放行团队,确保有充分精力和能力履行上市放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要求、变更研究不充分或不达预期效果、偏差调查处置不充分以及存在不良趋势的药品不得放行上市。对于委托生产、首次参与集采中选供应的企业,应强化与质量密切相关的关键数据的采集、监测、分析,科学评价生产过程能力、工艺漂移程度、批内批间质量稳定性及不同场地生产线的产品质量一致性等,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现行质量标准适用性、警戒限度纠偏限度适宜性,并及时发现异常数据、不良趋势,采取措施控制可能的风险。

委托生产集采中选药品,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和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称126号公告、132号公告、134号公告)开展委托、受托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应在首次和重大变化时充分评估、现场考核受托生产企业、受托检验单位、受托储运销售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并定期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衔接机制和质量信息沟通程序,确保持有人质量风险管理要求在全部集采中选品种和全部生产场地执行协调一致。集采中选药品在委托生产、检验期间,持有人应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开展现场指导和监督。对首次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派人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上市放行的至少前三批产品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

(六)应持续强化记录数据可靠性管理,在生产质量管理全环节全过程各阶段严格执行《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和“ALCOA+”原则,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欺骗和弄虚作假(如伪造变造相关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证明、记录数据、资料、样品)。要定期开展记录和数据系统可靠性评估,数据和记录应在安全并受控的区域产生、记录、处理、使用、保存、销毁等,要明确“谁操作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的人为风险,强化记录数据管理的系统性和责任链。

(七)应主动建立和持续完善药品追溯制度体系,切实落实药品追溯责任。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强药品追溯码备案管理,规范生产赋码、采集、存储和上传追溯数据等行为,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原则,在上市销售前完成追溯码激活、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及时准确上传追溯信息等工作。要持续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结合实际需求优化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各项追溯管理措施,防止出现错码、重码、漏码等,确保集采中选药品追溯码规范赋码、关联准确、可追溯可核查,严禁篡改或伪造追溯数据。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相关企业或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使用单位验证反馈,应及时处理下游反馈的追溯码异常信息,保障追溯信息真实可信。要自觉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报的追溯异常等问题,应当立即核实、及时整改,持续提升集采药品全链条可追溯水平。

三、加强沟通交流 持续优化质量管理

(八)应主动加强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沟通,加强风险报告、变更沟通和检验技术交流,开展主动性质量监测及网络监测、舆情监测,依规稳妥处置质量投诉及其他各类矛盾,及时跟进、准确掌握国家药品集采规则、招采要求,提前系统谋划GMP符合性、变更、生产、质控、供应、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系列工作,保障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合规、供应稳定有序。对监管部门反馈的涉及质量安全、药品追溯等各类风险线索,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问题化解风险。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或较大质量合规风险隐患的药品,应第一时间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召回等控制措施,全力降低可能产生的危害影响。

(九)要加强内部沟通,质量、生产、注册技术、销售、储运、市场、工程、人事等部门要全面评估集采中选药品生产模式、供应规模等变化所产生的潜在风险,特别是药品上市前注册阶段、技术转移阶段与上市后商业化生产阶段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衔接,负责上市后商业化生产阶段的生产、质量等部门应向前延伸,全面了解注册阶段、特别是技术转移过程中关键点和操作控制要义,并与负责注册申报(含补充申请、变更备案)部门共同确认商业化生产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的正确性。质量部门应将稳定性研究、趋势分析等结果及时转化为生产、质量控制的实际行动。对工艺复杂、工艺难控制或已有数据表明质量稳定性差等,应重新评估相关操作(如工艺验证批次批量、无菌工艺模拟频次批量)的科学性,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要强化内部治理,健全各部门权责清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严禁生产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由同一人兼任或变相兼任,杜绝内部管理“一言堂”。要常态化开展法规学习和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全体人员守法诚信意识和职业操守。任何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标准、规范等行为,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个人主观恶意行为,一律视为企业行为,依法处置。

(十)要注重“持续性”管理。结合企业实际,持续做好人员规划和履职能力提升,持续开展风险管理、工艺确认、质量监测和质量体系改进,推动质量文化、质量管理成熟度建设和知识管理,积极配备制造执行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库管理系统(WMS)、质量管理系统(QMS)等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集采中选药品生产、检验、储运及质量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持续提升质量安全合规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来源:GMP办公室 · mp.weix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