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警告信解析:印度受托实验室Tentamus未调查OOS并将报告改判合格
483 解析|客户说“仅供参考”,受托实验室能不调查OOS吗?
FDA于2026年3月3日向印度受托检验实验室Tentamus India Private Limited发出警告信,指出其在OOS调查、报告修订和数据记录方面的缺陷。
这是一封FDA警告信,围绕委托检验中的OOS调查与报告修订。本文从全貌入手,重点梳理异常调查、报告更正与委托双方的质量责任。
同一样品,同一个检验日期,第一份报告的微生物计数结果是“多到无法计数”,后面两份修订报告却变成了合格。
结果为什么变了?FDA在信中指出,实验室未能提供支持这一变化的调查或文件。至于为什么没有调查最初的超标结果(OOS),企业在回复中解释:客户要求不调查,因为这次检验“仅供参考”。
这是FDA于2026年3月3日向印度受托检验实验室Tentamus India Private Limited发出的警告信中的一项发现,对应的是2025年8月14日至22日的检查。[1]
这件事把两个问题摆在了委托双方的质量部门面前:异常由谁查清,已发出的结果又凭什么修改?
01|先看全貌:数据、调查和记录都有缺口
警告信列出三项主要CGMP缺陷,另有专节讨论检查中限制获取记录及质量体系问题。[1]
第一项,质量部门未能有效管控数据。 检查员发现两个装有撕碎分析记录的垃圾袋,里面有色谱结果、数字清单及带手写注释的杂质方法验证表格。相关验证的正式记录只留下手写数值,原始数据却被丢弃。员工还用未受控的私人笔记本记录方法、结果、修改和偏差。
第二项,偏差和OOS没有得到充分调查。 内部检查发现培养皿与登记记录不符,却没有纳入质量部门的偏差和CAPA跟踪;另有微生物超标结果改为合格,缺少调查依据。企业修订的程序仍允许在质量体系外纠正问题,又没有说清哪些情况必须进入正式流程。
第三项,实验室记录未与操作同步完成。 检查发现5份空白预防性维护文件已在“执行人”栏预先签名并填写日期;实验室经理还被现场观察到倒签另一类检验相关记录。FDA指出,非同步记录的问题此前已在多次检查中出现。
此外,警告信记载了试图移走分析文件、未提供被要求的记录等情况。微生物实验室经理还表示,高级管理层要求他不向检查员透露审核细节。
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调查的可信度:原始数据是否还在,异常是否被登记,记录形成的时间是否可信?如果连这些都无法确认,后来那份合格报告的依据就更需要核查。
02|报告改成合格,依据在哪里
警告信给出的时间线是:[1]
- 2023年8月31日:对某样品开展需氧菌总数(TAMC)检验。
- 9月11日:出具报告,结果为TNTC,即“多到无法计数”。
- 9月30日、11月3日:针对同一样品、同一个检验日期,两次出具修订报告,结果改为合格。
两次出具修订报告,不等于又做了两次检验。 警告信没有交代发生了两次新检验,产品信息和具体数值也经过删减,不能自行补出产品名称或计算超标倍数。TNTC本身也不是一个精确菌落数。
FDA将这一问题列在“未解释的OOS结果”项下,追问的是:有什么调查和支持文件,能够证明结果为什么可以改为合格?企业回复既没有解释这一变化,也没有承诺检查全部检验结果报告中是否存在类似错误,或提出防止报告数据被未授权修改的临时控制。
这里必须分清,更正报告中的错误,与判定原检验结果无效,是两件事。
举一个用于说明区别的例子,并非本案事实:原始记录与复核后的计算均支持合格,只是报告转录有误。此时要先核实错误发生在报告环节,再按程序更正、审批并评估影响;是否需要扩大调查,取决于实际问题及其影响,不能只写一句“转录错误”就结案。
如果原始检验结果本身超标,则需要按适用程序开展OOS调查。要判定原结果无效,就应说明哪一步出了错、证据是什么、为什么足以影响该结果。后来出现一个合格结果,并不能自动回答这些问题。
中国GMP也分别规定了记录更正、检验结果与记录一致及计算复核,以及超标结果的完整调查,见第161、223、224条。[2] 报告需要更正时,应能追到支持更正的记录;原结果需要否定时,应能追到支持这一判断的调查。
03|客户要求不调查,为什么FDA不接受
企业先在2025年9月的回复中解释,相关样品不面向美国市场;10月又表示,客户要求不调查OOS,因为检验“仅供参考”。FDA没有接受这一理由,并要求对自2022年以来所有被判无效的OOS开展独立回顾,明确包括标注“仅供参考”的样品。[1]
自2022年查起,是本案的整改要求,不是所有实验室统一适用的回顾年限。
FDA在讨论数据完整性时还指出,该实验室对不同产品使用同一套程序、设备和操作方式,包括面向美国市场的产品。若异常暴露的是共用方法、设备、物料或人员的问题,其影响就不能仅凭某个样品的市场去向来排除。
客户可以约定服务范围,但不能免除各方应当承担的CGMP责任。 FDA质量协议指南将分析检验和其他实验室服务纳入受托活动,明确各方仍需对自己实施的活动负责,并建议约定偏差、OOS和异常趋势的调查,以及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共享职责。[3]
这也不意味着所有研发探索性检验都必须套用商业化产品的OOS程序。2016年质量协议指南以商业生产为范围;具体检验应根据真实目的、数据用途、适用要求及与GMP系统的关系确定程序。“仅供参考”几个字,不足以说明检验与GMP体系无关,更不能解释结果为何从OOS变为合格。
对受托方,客户要求不查时,质量部门仍要判断本实验室应履行哪些调查和通知责任。对委托方,服务范围可以事先说清,但客户指令不能替代对已发生异常的质量判断。
04|实验室不能确证原因,调查如何接下去
在回顾既往OOS的整改要求中,FDA明确提出:对实验室根因证据不充分,或未查出实验室根因的情形,应对生产环节作深入审查,包括批记录、工艺步骤、设备设施、原料变异、工艺能力、偏差、投诉和批次失败历史。[1]
没有查到实验室原因,不等于已经排除了实验室原因。 调查要继续,资料也不能只停留在受托实验室手里。委托方需要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参与,受托方则应交出足以支持判断的数据、排查过程和未解决的问题。
结合本案和质量协议指南,实际协作时至少要把以下几件事落实:
保留证据,及时通知,同时控制报告的使用。 原始记录、仪器数据、培养与计数记录、报告各版本及客户沟通应能相互对应。受托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委托方已知异常、影响和待查事项;委托方应核查报告用于哪些质量决定,并按风险采取控制措施。不能等到调查结案后,才告知已经发现的问题。
追查实验室原因,用证据检验假设。 从样品接收、保存和制备,到方法执行、培养条件、读数、记录及报告形成,按实际过程核查。发现一个可能的错误,只是提出了假设;要否定原结果,还需要证明这个错误确实发生,并足以解释该结果。
本案是微生物计数。FDA 2022年OOS指南的适用范围是CDER监管药品的化学分析类实验室检验,不能直接把其中的调查或复测安排当作微生物调查方案。技术判断应结合适用药典方法、样品和微生物检验特点。[4]
接续生产端调查,并查明可能的影响范围。 委托方组织相关生产企业核查生产、取样、储运等可能因素,评估有关批次和历史数据。受托方也要判断,同一方法、设备、人员操作或报告流程的问题,是否影响其他检验项目。对排除的范围,应有依据。
有依据地修订报告,分别跟踪尚未完成的调查和CAPA。 更正理由、支持记录、批准人、被替代版本和接收方应当可追溯。已核实且有依据的更正,按受控程序及时处理;仍未查清的事项,如实说明并继续跟进。
报告修订完成,不代表相关调查和CAPA已经完成。 委托方还要重新评价曾依据旧报告作出的质量决定。通知过客户,不能等同于调查结束;客户同意,也不能替代判定原结果无效的科学依据。
05|下一次审核,从一份修订报告查起
FDA质量协议指南建议约定完整检验结果的沟通、异常调查职责、调查报告共享,以及原始记录或真实副本的形成和保存。其示例同时提醒:实验室承担自身责任,不会解除委托方对受托活动的监督责任。[3]
国内企业也有明确依据。中国GMP第278、280、282、290条分别涉及书面合同与责任约定、受托方能力评估、委托全过程监督及相关记录调阅。[2]
下一次审核,可以选取一份真实发生过异常或修订的报告,核对六件事:
- 异常怎样进入质量体系?
内部巡查、客户沟通或日常纠错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登记、升级和跟踪标准?
谁在何时通知谁?
通知是否包含原始异常、已知影响和待查事项,而不只是最终合格结论?通知时限应在程序和协议中按风险约定。
谁可以决定原结果无效?
是否经过质量部门审核,有没有科学依据,而不是客户邮件或检验人员的口头解释?
委托方能看到什么?
是否能够调阅相关原始数据、调查和报告历史,核对不利结果是否完整保留
实验室查不出原因后怎么办?
谁组织生产端调查,谁提供资料、判断产品影响,未解决事项由谁继续跟进
修订后,旧报告去了哪里?
是否记录修订原因和审批、告知接收方版本变化,并评估旧报告已经被使用的情况?
把这六个问题落实到同一份报告上,检查的就是协议和程序的实际执行:数据能否找到,调查是否解释了异常,双方是否得到必要信息,质量决定是否有据可查。
一份合格的新报告,不能代替对原异常的解释。这也是这起案例留给委托双方最直接的提醒。
原文与延伸依据
[1] FDA,Tentamus India Private Limited警告信,2026-03-03,MARCS-CMS 720463。案例事实及针对企业的整改要求均据该信;本文不据此判断其后续全部整改状态。2026-09-30复核。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161、223、224条及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 FDA,Contract Manufacturing Arrangements for Drugs: Quality Agreements,2016年11月最终指南,第III节、IV.B.1.e—f节及V.B节。指南以商业生产为范围,说明监管考虑与建议,不等同于新增法规条文。
[4] FDA,Investigating Out-of-Specification (OOS) Test Results 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2022年5月,第I节。此处仅用于说明化学分析类OOS指南的适用边界。
本文为公开监管文件的译读与分析。文中的示例、工作建议和核对问题由作者据此整理,供结合实际情况参考。
来源:GMP质量圈 · mp.weix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