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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GMP· 荀令君18·· 6 小时前同事件AI 评分77

PIC/S 通过 PI 058-1 问答文件解释无菌药品生产附录 1 关键变更

PIC/S PI 058-1:关于无菌产品生产附录1最重要变更的解释(2022) (中文翻译版)

AI 导读

PIC/S 通过 PI 058-1 问答解释文件,就无菌药品生产附录 1(2022 年修订版)的关键变更作出解答,该文件自 2026 年 10 月 28 日生效。

同一件事,精选收录的是《PIC/S 通过并生效建议文件 PI 058-1,解读无菌药品生产 Annex 1 主要变更》

正文

1. 文件历史

1.1 PIC/S GMP指南(PE 009)中关于无菌药品生产的附录1(以下简称"GMP附录1")已进行修订,以反映法规与生产环境的变化,并就企业如何借助ICH Q9与Q10指南所述的创新工具、通过加强工艺理解来利用新的可能性作出澄清。该附录的新版本已于2022年通过。

1.2 附录1新版本的通过,要求对PIC/S于2010年1月以PI 032-2通过的"解释文件"进行修订。这份以问答形式呈现的新解释文件最初由瑞士/瑞士治疗产品管理局(Swissmedic)于2023年起草,并作为PIC/S—EMA—WHO附录1修订版联合实施工作组(A1IWG)工作的起点。

1.3 工作组编制的草案在其最终通过前,已由PIC/S成员、EMA IWG和WHO进行审阅。各方一致同意:PIC/S、欧盟与WHO对GMP附录1的技术解释应保持一致。

事项

日期

PIC/S委员会通过

2026年10月16日

PI 058-1版本生效

2026年10月28日

2. 引言

2.1 目的与范围

2.1.1 为确保针对GMP附录1(2022年修订版)的检查实施保持协调一致,本文件就修订过程中以及新版本实施之后提出的、与附录1变更相关的关键问题作出解答。本文件反映的是最重要的变更,但并不旨在涵盖本次修订中的所有变更。

2.1.2 本文件的目的不是引入任何新的GMP要求。

2.2 基本情况

2.2.1 关于无菌药品生产的PIC/S GMP指南(PE 009)附录1修订版,已于2022年9月9日经PIC/S委员会通过,并于2023年8月25日生效(第8.123点除外,该点自2024年8月25日起具有约束力)。

3. 定义

见附录1术语表。

4. 附录1解释——问答

4.1 第1节 范围

范围(问题1)

问题: 污染控制策略(CCS)是否也适用于非无菌产品的生产?

解答: 是的,可以适用。当企业不生产无菌药品,但例如设有C/D级洁净室,且认为使用这些洁净室级别对于保证非无菌产品的质量(例如低生物负载产品)属于必要时,CCS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企业应基于其工艺和产品知识,并结合对生产条件、所用设施/设备以及工艺所用原辅料的考量,评估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并视需要制定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由各企业自行决定如何呈现这些评估及由此形成的策略(例如在一概述性的CCS文件中)。若遵循附录1的要求,则应有一份文件说明已采用哪些原则以及如何证明符合这些原则。另见附录1"范围"部分,其中规定:"如企业选择将本指南应用于非无菌产品,企业应清楚记录所采用的原则,并承认应证明符合这些原则。"

范围(问题2)

问题: 对于因设施或设备等设计原因、若不进行大规模改造/重建即无法符合新附录1中新要求的场所,有何期望?

解答: 所有要求均应由所有生产企业满足。若在新附录1发布之时无法立即满足这些要求,则应对不符合情况进行基于风险的评估,并确定用于缓解风险的临时措施,包括使设施达到合规状态的适当时限。

4.2 第2节 原则

2.1(iv)

问题: 2.1(iv)是否意味着所有原辅料和包装材料都应制定生物负载以及内毒素/热原的标准,并且企业在每次接收时都应进行检验?

解答: 每种物料都应有适当的标准,涵盖其预期用途以及对成品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在适用时符合相关专论和/或申报资料的要求。每批到货物料都应进行充分检验。CCS应为检验方式提供论证依据,例如基于物料的性质、生命周期内的供应商确认活动、其预期用途以及检验历史/趋势。通常情况下,用于外用眼用或吸入制剂的材料不要求制定内毒素/热原标准。另见10.2的答复。

2.3(问题1)

问题: 应多久对CCS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核?

解答: 应持续保证CCS的持续适用性。在获得各项结果时,应主动对其与既定策略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以确认CCS的绩效仍与预期相符。此外,建议至少在管理评审时对CCS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还应作为持续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定期审核CCS,并在发生重大变更或偏差、出现重大新发问题以及进行定期产品质量回顾时进行审核。因此,最低审核频率应为每年一次。

2.3(问题2)

问题: CCS是否必须是一份文件?CCS的结构应如何?

解答: 对于CCS的格式没有既定要求。其应包含的内容已予以明确,且考虑到需要定期更新和审核,使用结构化文件以实现妥善管理和实施至关重要。格式和详细结构属于次要因素;重要的是构成CCS的每一要素都得到恰当的识别、描述和评估,并建立了定期审核CCS的机制。CCS中所含各要素的重要性,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工艺、所用设施和设备。若已有控制系统在运行并得到妥善管理,这些系统可能无需替换,但应在CCS中加以引用,并应理解各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CCS应确保所实施的控制策略能在整个生产设施范围内提供有效且一致的控制,并推动持续改进。

4.3 第3节 药品质量体系

无问题。

4.4 第4节 厂房

4.12(问题1)

问题: 第4.12段第(ii)点规定,只有通过批准清单上、且已在传递工艺验证期间经过评估的物料和设备,才能经气锁间或传递窗传入A级或B级区域。"传递工艺的验证"是指什么?

解答: 该验证应证明工艺在不引入污染的条件下完成。此外,用于对物料进行灭菌/消毒的方法也应经过验证。需对有效的传递、灭菌工艺、妥善密封的包装、用于隔离器的快速传递系统或细菌截留过滤器进行确认。

4.12(问题2)

问题: 对于经气锁间或传递窗进行的物料传递,是否始终必须严格遵守区域洁净度梯度(即遵循洁净室级别的先后顺序),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跳过某一级别(例如将物料从未分级区域直接移至C级)?

解答: 对于传入更高级别洁净室的物料传递,并非始终严格要求遵守区域洁净度梯度。在某些情况下,若完全符合附录1的要求,物料传入C级时可以跳过一个级别。

4.19

问题: 处理粉末时,A级区域预期的气流形式是什么?

解答: 粉末操作的气流应遵循附录1的原则。附录1第4.30段提到0.36–0.54 m/s的均匀风速范围(指导值)。若企业确定该范围内的风速存在与气流速度相关的潜在污染风险,则在CCS中给出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允许采用不同的风速。另见问答4.30。

4.20

问题: 第4.20段要求在对隔离器进行CCS相关风险评估时,除其他因素外,还应考虑"自动化程度",这是什么意思?

解答: 这意味着与隔离器使用相关的(现有的)自动化功能和工艺(例如生物去污工艺)以及其内部进行的活动(例如生产工艺),都应纳入CCS相关的风险评估。对于新隔离器,此类风险评估应作为隔离器系统设计、确认或选择的一部分来开展。随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或在实施变更时,应在设备和工艺的生命周期内对风险评估进行修订或补充。

4.21

问题: VHP作为手套的灭菌方法是否可接受?

解答: 由于汽化过氧化氢(VHP)的稳健性不足且穿透材料的能力有限,附录1未将其列为灭菌剂。相反,VHP仅在表面生物去污的语境下被提及,而这不等同于灭菌。在需要灭菌的场合,应采用附录1(第8.50至8.78段)规定的经过验证的灭菌方法,除非企业能够证明VHP的稳健性和穿透能力可提供同等水平的无菌保证,特别是就待处理表面的清洁度和无缺陷而言,以及就拟实现无菌的具体材料或表面而言。在附录1允许进行生物去污的场合(例如RABS手套),可采用经过验证的VHP工艺。

4.22(问题1)

问题: 生物去污是否接受手动操作?

解答: 隔离器的生物去污工艺应为自动化工艺。但第4.22段同时涉及RABS和隔离器,RABS采用手动生物去污工艺是常见情况。此类手动工艺的设计应保证可重现并覆盖设备的整个表面区域,其稳健性和有效性应通过适当的验证和定期监测予以证明。

4.22(问题2)

问题: "还应提供证据证明所用的清洁剂和生物去污剂不会对RABS或隔离器内生产的产品产生不利影响",应如何证明?

解答: 清洁或生物去污规程应包含旨在有效清除RABS/隔离器上清洁剂或消毒剂(包括杀孢子剂)残留的步骤。这些步骤的有效性应基于验证数据予以证明(参见附录15,清洁验证)。对于隔离器,应有验证数据证明在杀孢子循环结束时,杀孢子剂的残留量低于可能对产品质量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浓度。应确定控制机制,以确保验证期间的条件能够支持日常运行所用条件的有效性,从而使得在循环结束时测得的杀孢子剂残留浓度低于最大允许水平。验证期间取样并对消毒剂/清洁剂残留进行分析的限度,可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并考虑此类残留转移至产品或产品接触表面的风险。潜在不利影响的评估还应扩展至生物去污剂在通气过程中侵入容器、物品或物料的可能性。例如,需要在加工前对产品、注射器和袋子进行通气处理的无菌配制。

4.22(问题3)

问题: 除将VHP用作去污剂外,VHP可否被视为灭菌剂?

解答: 由于汽化过氧化氢(VHP)的稳健性不足且穿透材料的能力有限,附录1未将其列为灭菌剂。相反,VHP仅在表面生物去污的语境下被提及,而这不等同于灭菌。在需要灭菌的场合,应采用附录1(第8.50至8.78段)规定的经过验证的灭菌方法,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所拟定的VHP工艺可提供同等水平的无菌保证,同时考虑VHP穿透能力有限且公认的脆弱性,特别是在表面清洁度、表面缺陷、遮蔽区域、环境条件以及拟灭菌的特定材料和表面方面。

4.22(问题4)

问题: 除H₂O₂之外,其他消毒剂是否可接受?

解答: 可以,附录1为新型消毒剂和杀孢子剂留出了空间,前提是已对其有效性进行适当验证。

4.27

问题: 在洁净室确认/再确认期间,是否要求对≥5.0 μm粒径设定最大限度?

解答: 在A级(静态和动态)和B级(静态)分级时,≥5.0 μm粒子的最大限度并非默认要求。但在日常运行期间,需要对≥5.0 μm粒子进行监测以符合规定限度;且如附录1所述,在CCS指示或基于历史趋势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分级(确认/再确认)中包含5 μm粒子。当没有最大限度时,该决定应有文件记录和CCS的支持。因此,CCS应包含关于>5.0 μm粒子的分级限度是否适当的考量。

4.29(i)

问题: 洁净室分级期间,哪些设备应处于运行状态/已安装到位?

解答: 预期所有将在生产区域使用的设备在洁净室分级之前均已安装到位,因为这些设备可能影响气流流型和粒子测量。任何此类设备在进行"动态"分级时都应存在。若设备预期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则在分级期间也应"开启"。若设备在房间内无活动时将关闭,则在静态确认期间应处于关闭状态。

4.30

问题: 对于具有单向流的屏障技术系统,若其工作位置的风速超出附录1给出的0.36–0.54 m/s范围(指导值),是否可接受?

解答: 可以,前提是这在CCS中给出了科学论证,并满足附录1中所述单向流的要求。此外,气流可视化研究应与风速测量结果相关联,并证明对关键工艺操作起到保护作用(首过空气保护)。

4.32

问题: 洁净室再确认期间,是否同时进行悬浮粒子(总粒子)和微生物(活粒子)的测量?

解答: 洁净室再确认需要进行洁净室分级(静态和动态下的总粒子浓度测量)。再确认并未明确要求测量微生物,但第4.32节所列要求为应包含的最低要求。若通过趋势分析和/或风险评估认为有必要,则应纳入任何其他要求(另见第9.4、9.9、9.13节)。

4.33

问题: 是否必须有消毒剂轮换计划?

解答: 消毒剂轮换计划并非一项要求。但要求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剂,包括定期使用杀孢子剂。按既定时间表交替使用消毒剂和杀孢子剂的轮换方式,可能是洁净室消毒计划的有效方法。无论是否采用轮换计划,消毒计划都应通过正式验证证明其对预期水平的表面污染物、细菌和真菌有效。此外,重要的是消毒计划的有效性应作为持续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进行监测,并在发生重大变更或偏差、出现重大新发问题以及进行定期产品质量回顾时进行监测。

4.5 第5节 设备

5.5

问题: 是否可以将汽相过氧化氢(VHP)循环视为胶塞料斗及其他间接接触部件的灭菌方法?

解答: 由于汽化过氧化氢(VHP)的稳健性不足且穿透材料的能力有限,附录1未将其列为灭菌剂。相反,VHP仅在表面生物去污的语境下被提及,而这不等同于灭菌。在需要灭菌的场合,应采用附录1(第8.50至8.78段)规定的经过验证的灭菌方法,除非企业能够证明所拟定的VHP工艺可提供同等水平的无菌保证,同时考虑VHP穿透能力有限且公认的脆弱性,特别是在表面清洁度、表面缺陷、遮蔽区域、环境条件以及拟灭菌的特定材料和表面方面。若在灭菌后需要对设备的间接产品接触部件进行手工组装,则组装后采用VHP进行生物去污可作为整体污染控制策略中一项有用的风险降低工具,并与附录1中关于无菌组装的其他要求并行实施。

4.6 第6节 公用系统

6.10

问题: 关于在注射用水(WFI)分配过程中将微生物生长风险降至最低的措施,除WFI在70°C以上持续循环之外,其他替代方案是否可接受?

解答: 尽管强烈推荐在70°C以上温度持续循环,且这是行之成熟的做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采用在较低温度下运行的循环系统(包括常温或冷循环)。在此类情况下,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灭菌和/或卫生处理措施以及监测措施,这些措施应经过充分论证和验证,以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微生物生长并避免其他污染。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频繁的卫生处理、更广泛的取样计划,或对生物负载检测设定更严格的内控警戒限。关于水系统微生物风险控制的进一步指南见附录1第6.12点。此外,应确保符合附录1"水系统"一节中指出的设计、建造和维护要求。

6.13(问题1)

问题: WFI日常化学和微生物监测的取样频率是多少?

解答: 应制定适当的药用用水取样计划,以确保定期获取具有代表性的水样用于分析。取样计划的设计应能检出水质中任何不良趋势的发展,并与风险相匹配;因此,对于WFI分配系统,取样计划应严格得多。WFI主分配系统中的质量控制取样点应包括所有使用点(POU)和所有出水口,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以确保定期获取具有代表性的水样用于分析,其频率基于确认数据和QRM原则确定。如附录1所示,应每个工作日至少取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对所用于生产工艺的水(即从生产用POU取样)同时进行化学和微生物检测;该POU的选择应基于风险评估。还应考虑每个工作日对通过QRM确定的最差条件位置进行取样,以便为生产工艺所用水的水质提供额外保证。

6.13(问题2)

问题: 回水管道的在线监测是否足够,还是还需要离线监测?

解答: 仅靠在线监测是不够的,因为其通常只包括TOC和电导率测量。如第6.13点所述,需要对水系统进行全面的化学和微生物监测,以确保持续符合药典预期,这同样包括回水管道。因此,回水管道取样点应纳入离线监测计划,以评估TOC和电导率之外的其他参数,例如微生物污染和细菌内毒素。

6.17

问题: 第6.17点是否适用于高压灭菌器中用于设备或物料灭菌的蒸汽?

解答: 是的,第6.17点适用于所有用作直接灭菌剂的蒸汽,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灭菌(SIP)以及用于设备或物料灭菌的高压灭菌器循环。

6.19

问题: 第6.19点指出,当工艺中使用气体时,应在使用点定期对气体进行微生物监测。这是否意味着在日常生产期间,只需对工艺气体进行微生物监测,而其他参数(例如油或水含量)在确认和再确认期间监测即可?

解答: 附录1强调,需要根据风险以更高的频率在使用点对工艺气体进行微生物(活粒子)监测。其他参数(例如油或水含量)应以足够的频率进行检测,以确保气体具有适当的化学和粒子质量(见附录1第6.18点)。CCS中规定的该监测频率,应与附录15和附录1中确立的确认和再确认要求相一致。

4.7 第7节 人员

7.4

问题: 进入A级和B级区域的人员应接受无菌更衣和无菌行为方面的培训。操作人员在A级和B级区域从事作业活动的初始确认中,有哪些关键步骤?在允许进入之前,这些步骤应如何协调?

解答: 人员在进入A级和B级区域之前,应成功完成涵盖更衣、无菌行为和技术的初始及持续确认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对照既定可接受标准进行的更衣文件化目检评估,以及在关键部位(如适用,手套、前臂、胸部和头罩/面罩)进行的更衣后微生物评估。对于初始确认,微生物评估应重复足够多的次数以证明一致性;再确认时至少进行一次。结果应符合既定限度(参见附录1第9.30节),并按每个平皿及总体适当设定警戒限和行动限。在对不合格根本原因进行全面调查之后,应重复确认直至达到可接受标准,并对尝试次数设定基于风险的限制。只有成功完成更衣确认的人员,方可参加无菌工艺模拟(APS)。在授予其在无菌操作进行中的区域(包括所有可能危及无菌操作的活动)无人监督进入权限之前,需成功参加APS。对于手动操作,APS的设计和执行应考虑附录1第9.39节的要求,并包含对操作人员被授权执行的具体干预操作的确认。

7.6

问题: 第7.6点规定,应建立相应机制,以取消人员在洁净室内工作或无人监督进入洁净室的资格,其依据包括持续评估和/或人员监测计划中不良趋势的识别,和/或涉及一次失败的APS。还有哪些取消资格事件的例子?取消资格应如何实施,再确认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 人员可能因卫生状况不佳、人员监测趋势不良、涉及失败的APS、不遵守无菌或洁净室操作规范、未能保持确认状态或长时间脱离洁净室活动/洁净室更衣、不符合欧盟GMP第2章要求等原因,而被取消无人监督进入洁净室的资格。取消资格应通过文件化规程进行管理,该规程规定触发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限制进入洁净室。如适用,可包括通知相关人员、收回准入证件以及更新门禁系统。再确认应基于风险,可包括重新培训、重复更衣确认,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成功参加APS。只有在适当之时、并且在再确认活动完成并形成文件记录之后,方可恢复进入权限。

7.14

问题: 第7.14点规定,包括袜子在内的外穿衣物(个人内衣除外)不得带入直接通往B级和C级区域的更衣室。这是否适用于最终灭菌产品的生产活动?

解答: 是的。第7.14点适用于所有无菌产品的生产,包括最终灭菌的产品。该要求旨在防止污染物被带入直接通往B级和C级区域的更衣室。

4.8 第8节 生产与特定技术

8.10

问题: 在无菌工艺的情况下,若物料在该房间内的层流下进行称量配料,配料室为D级而非C级是否可接受?

解答: 不可接受。根据附录1,用于无菌工艺的取样和配料应至少在C级环境中进行。这是包含除菌过滤步骤的工艺的最低要求。若工艺中不再有除菌过滤步骤,则需要第4.20点所述的A级及相应背景环境。

8.17

问题: 是否所有干预(例如所有固有干预,无论其类型和持续时间如何)都必须在加工过程中记录于批文件中?

解答: 是的,无菌工艺期间的所有干预都应记录于批记录中。文件记录的详细程度与对A级和/或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相关。这既包括固有干预,也包括纠正性干预。需要记录干预活动的描述、活动的时间和持续时间以及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对干预进行记录,是为了确保其以APS期间经验证的方式实施,并且任何特定干预的发生频率不高于APS期间确定的频率。记录应提供完整的批次可追溯性,包括所移除单位数量的物料平衡,以便授权/质量受权人确定该无菌产品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艺生产,并便于对环境监测超标和污染事件进行调查。

8.23(问题1)

问题: 对于灌装后采用非熔封方式(例如加塞)封口的软袋(最终产品,体积<100 mL),其常规完整性检测有何期望?

解答: 由于袋体通常通过熔合(焊接)成型,无论最终封袋采用何种方法(例如端口粘接或加塞压盖),这些单位都应按第8.22段进行100%完整性检测。

8.23(问题2)

问题: 采用熔合以外封口系统的产品,应取样并使用经验证的方法检查其完整性。这是否意味着每批都要检测?

解答: 应使用适合证明该类型封口完整性的经验证方法,对此类产品的代表性样品进行容器密封完整性检测(CCIT)。确保封口系统的适当完整性是无菌保证的关键要素,因此在通过检测操作获得相关知识后,通常考虑对每批进行CCIT。根据CCS和产品封口设计,CCIT的频率可以降低;但在封口系统供应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或在真空下压塞的西林瓶等情况下,降低频率是不可接受的。

8.36、8.38、8.39

问题: 在确定用于高压灭菌器初始和定期(再)验证的装载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解答: 首先,每个灭菌工艺和装载方式都应经验证。企业应运用QRM原则确定每种灭菌装载方式的再验证频率,考虑灭菌工艺的复杂程度、循环控制和监测的水平,以及循环失败对产品质量的总体风险。若识别出具有适当代表性的"最差条件"装载(例如相同的材料、装载方式、循环等),并基于验证和监测数据给出科学论证,则至少每年对"最差条件"装载进行一次再验证可能是可接受的,而所有其他灭菌装载则按CCS中论证的频率进行定期再验证。

8.50

问题: 对于热力灭菌循环,关于使用冗余探头/独立监测系统有哪些总体期望?

解答: 冗余探头作为主工艺监测探头的备份,可在探头发生故障或不准确时确保循环的持续监测。冗余探头应接入独立于灭菌器控制回路运行的监测系统,以便实时发现任何差异或故障。这些探头的布置应能在整个灭菌循环期间策略性地监测温度和压力等关键参数。该要求旨在确保能够检出任何传感器故障或漂移,防止不合格灭菌物品的放行。所有探头的结果都应在批次审核和放行期间进行审核。

8.63

问题: 湿热灭菌:对于采用在线蒸汽(SIP)进行灭菌的系统,常规再验证是否预期包含温度分布测试?

解答: 是的,常规(或定期)验证应包括相应测试,以证明在整个灭菌过程中用于日常温度监测的位置仍然代表升温最慢的位置(即冷点)。

8.67

问题: 如何解释与除热原隧道灭菌/消毒相关的要求?

解答: 对除热原隧道的评估,特别是冷却区的评估,应纳入CCS,并由QRM论证消毒/灭菌的频率。可考虑的因素示例包括:验证数据、隧道设计(特别是网带设计)、可能具有环境影响的活动(例如维护、停机之后,或可能导致首过空气供应中断的其他活动)、环境监测数据/趋势等。

8.87、8.92

问题: 在采用冗余过滤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对主过滤器和次级(冗余)过滤器都进行使用前灭菌后完整性测试(PUPSIT)?

解答: 应对那些声明可能用于支持批次放行的过滤器进行PUPSIT测试。若冗余过滤器未进行PUPSIT,则当主过滤器使用后的检测不合格时,不能使用该冗余过滤器来证明产品除菌过滤步骤成功。

8.87(问题1)

问题: 是否强制要求对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除菌级过滤器进行PUPSIT?

解答: 第8.87段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对用于最终产品除菌的过滤器(例如溶液或液体)进行PUPSIT。虽然PUPSIT对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其他除菌过滤器(例如生物负载的上游控制)并非强制,但这些过滤器的完整性检测应基于风险并按照CCS进行(参见第6.19段)。

8.87(问题2)

问题: 在哪些情况下PUPSIT可能无法实施?

解答: 使用前后对除菌过滤器完整性进行确认是一项要求。PUPSIT为产品无菌性、进而为患者安全提供保证。企业应考虑进行工艺设计变更或改造以实施PUPSIT;但是,若因非设计缺陷导致的工艺限制而使得PUPSIT不可行,则在CCS中给出论证、并有以产品和患者安全为重点的全面风险评估以及采取适当风险缓解措施作为支持的前提下,替代方法可能是可接受的。但不应不当地利用风险评估来为省略PUPSIT进行辩护。

8.112

问题: 挤出系统的验证是否预期采用活性细菌孢子进行常规再验证研究?

解答: 挤出系统的验证应包括证明适当灭菌能力的研究。虽然初始验证研究应包括使用细菌孢子并证明其灭活,但是在再确认时是否使用应基于以产品和患者为中心的风险评估。企业应确定挤出的关键工艺参数,例如温度、挤出速度、聚合物量等,并利用物理测量和记录数据来证明对已验证工艺的持续控制。

8.118

问题: 第8.118(ii)段所定义的灭菌期间未被润湿的区域是指哪些区域?

解答: 当生产工艺需要向吹灌封(BFS)容器中加入一个单独制造的组件,且该连接构成关键的产品流体通路时,企业需要确保组件与模制容器之间的表面经过适当灭菌。若在湿热灭菌期间容器内的热产物能够直接接触连接表面,则这些表面的灭菌容易实现。但是,若这些表面未直接暴露于容器内的产品,且组件与模制容器之间的区域没有水分,则存在传热只能通过传导实现、从而这些区域可能无法实现灭菌的风险。企业应考虑在灭菌期间形成未被直接接触润湿区域的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这些关键流体通路的"干腔"在生产和组装过程中得到有效灭菌。

8.122

问题: VHP是否是冻干机灭菌的适用方法?

解答: 由于汽化过氧化氢(VHP)的稳健性不足且穿透材料的能力有限,附录1未将其列为灭菌剂。相反,VHP仅在表面生物去污的语境下被提及,特别是用于物料传递气锁间和隔离器系统等应用。在可能的情况下,湿热灭菌是首选方法。只有在因工艺或材料的限制而无法适用湿热灭菌时,才应考虑其他方法。就冻干机而言,众所周知,设计和运行可采用蒸汽灭菌的设备是可行的。若冻干机仅通过VHP进行生物去污而未进行灭菌,则应视为一项缺陷。

8.123

问题: 8.123在减少操作人员干预(相对于使用手动装载)方面的确切期望是什么?是否期望企业在某个时间点实施该要求,例如在引入新冻干机时?还是手动装载始终被允许?

解答: 应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干预,以通过消除或缓解危害来防止污染。凡有可能,应通过用自动化解决方案替代手动活动来将污染风险降至最低。当满足了在每个循环之前对无屏障技术隔离的手动装载冻干机进行灭菌的要求时,采用适当的严格污染预防保障措施进行手动装载/卸载目前仍然允许。但是,由于CCS应推动持续改进,企业应基于所识别的风险作出适当决策,并寻求替代方案以缓解风险。

8.128、8.130

问题: 若系统在带有A级层流(LAF)的柜体内被打开,密闭系统的关键产品接触表面的无菌性是否仍能得到保证?

解答: 根据附录1,密闭系统定义为产品不暴露于周围环境、且在工艺完全结束之前不被打开的系统。一旦系统被打开,就不再被视为密闭。如第8.130段所规定,若密闭系统被打开,例如在散装生产线的维护期间,则该干预应在与物料和工艺类型相适应的分级区域内进行。对于涉及最终灭菌的工艺,至少需要C级环境。对于无菌工艺,干预应在A级环境中进行,可在B级背景环境内,或在安装于C级或D级区域内的隔离器内(取决于隔离器的设计)。或者,若此类干预未在适当分级的区域内进行,则无菌屏障被破坏,应评估产品的潜在污染风险。在重新使用之前,系统应经过适当的清洁和消毒;对于无菌工艺,在恢复操作之前还需进行灭菌。

8.128(问题1)

问题: 若在使用前进行灭菌循环(SIP),是否允许对密闭系统的连接采用非无菌连接?

解答: 是的,此类方式是可行的,前提是随后使用的SIP工艺经过适当验证,且连接件的材料(例如塑料)能够耐受SIP条件并保持无菌核心的完整性。当存在危及产品无菌性的风险时,应考虑进行适当的系统完整性测试。

8.128(问题2)

问题: 使用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的固有无菌连接器,作为将无菌设备相互连接的合适策略是否被允许?最终用户是否可以依赖相应供应商提供的无菌性文件(灭菌验证)?

解答: 若所述无菌连接器的供应商已通过全面的确认活动覆盖,并且供应商就该连接器提供的验证包/数据(例如伽马辐照工艺的验证、微生物挑战试验数据等)已得到检查并被认为充分,且供应商接受定期再评估,则最终用户可以依赖此类数据,但应在无菌工艺模拟(APS)中涵盖该设备及其操作。另见第8.139段关于一次性使用系统的内容。若使用由最终用户灭菌(例如通过高压灭菌)的一次性连接器来连接无菌系统,则该灭菌工艺应经验证。还应确保一次性连接器适合进行灭菌,且灭菌不会影响其功能或完整性(例如不会导致构成材料变得更具多孔性)。

8.128(问题3)

问题: 管路焊接是否被视为适用于无菌连接设备部件、从而维持系统密闭状态的方法?

解答: 根据附录1术语表,固有无菌连接装置可以是机械密封或熔合密封。只要设备经过确认、熔合工艺经过验证(例如通过微生物侵入试验)、连接在APS中被涵盖,并且能够证明该系统在每次使用时保持完整,管路焊接就可作为适用于密闭系统的固有无菌连接方式。

8.129、8.137、8.138

问题: 对于一次性使用系统,是否可以沿用相应供应商所进行的系统完整性测试,而无需最终用户自行开展测试?

解答: 凡有可能,关键一次性使用系统的完整性都应由最终用户在现场进行测试(即根据危及产品无菌性的风险,在生产前和/或生产后)。业界公认,此类完整性测试(例如使用惰性气体进行保压测试)对于某些一次性使用系统难以建立,且仅在一定程度上可靠。但是,这方面的决定应有充分的措施和考量作为依据,经风险评估确认,并纳入CCS。对于一次性使用材料(例如袋子),依赖相应供应商提供的完整性测试结果这一做法,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其中要考虑可能存在的完整性缺陷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影响的严重性及其在工艺过程中的可检出概率等因素。采用供应商的完整性结果,需要对供应商进行深入确认(包括可能的现场审计),以确保供应商所执行测试的可靠性,还应考虑一次性使用材料在交付及在生产现场安装过程中随后受损的风险。用户还应确保供应商所执行的完整性测试覆盖整个组件,而不仅仅是特定部件。

8.133、8.134、8.135、8.136

问题: 一次性使用系统(SUS)的最终用户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赖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例如验证包、可提取物研究和相容性评估)?何时需要由最终用户开展包括可浸出物检测在内的补充研究?

解答: 鼓励SUS的最终用户在评估SUS适用性时考虑相关的供应商数据。对供应商数据的依赖、其审核以及接受的论证,都应在PQS中形成文件记录。如8.135所述,应在工艺条件下评价产品与SUS的相互作用。最终用户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文件进行详细审核,确保其内容符合最终用户的标准和要求,并且供应商在生成数据时所用的条件代表实际的(或最差条件的)生产条件。应运用质量风险管理来确定由最终用户开展的补充研究、确认或验证活动的需求和程度。应详细考虑供应商数据对最终用户工艺的代表性、所用SUS在预期工艺中的关键性、最终用户已建立的控制策略能否检出可能的SUS缺陷(例如保压测试、工艺过程中广泛的微生物检测计划)等的稳健性。SUS的最终用户应对可提取物/可浸出物研究的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和评价,以确定预期产品或工艺是否存在可提取物/可浸出物风险,同时考虑相应药物的给药途径(例如口服、胃肠外、皮下)、患者的给药频率、相应SUS在工艺中的用途(例如用于生产的前段或后段工序)、产品的组成以及工艺溶液/产品与SUS表面的接触时间。评价的结论、必要的安全性评估以及是否需要开展额外的可提取物/可浸出物研究,都应形成文件记录。基于对上述方面的评估,对于未识别出患者风险的产品,最终用户有可能科学论证不进行可浸出物研究。由于可提取物/可浸出物研究是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一部分,最终用户应使其策略与上市许可的要求保持一致,或在必要时与相应的监管机构保持一致。

8.134

问题: 对一次性使用系统(SUS)供应商的评估有哪些期望,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预期对SUS的供应商/生产商进行现场审计?

解答: 供应商评估/确认应覆盖交付SUS的供应商,特别是SUS生产商(或若该SUS在多个场所生产,则为每个相关生产场所),以及参与关键服务或工艺(例如SUS的灭菌)的任何分包商。供应商评估/确认应与SUS材料的评价并行开展,并应在SUS选择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基于QRM原则并按CCS的规定,应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该质量协议应涵盖SUS的规范以及质量相关和产品生命周期的条件。SUS的最终用户应运用QRM原则确定对SUS生产商开展供应商确认活动的程度。通常预期最终用户对关键SUS的生产商/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或持有该场所合规性的证据),以确保具备有效的控制措施来保证SUS的关键质量属性。预期审计覆盖所有被认为对相应SUS而言关键的系统、相关工艺和控制策略(例如灭菌工艺及其验证、分包商确认、过程中缺陷剔除、缺陷率等),且这些内容应全面记录在相应的审计报告中。

8.134、8.138

问题: 为符合第8.134和8.138段的要求,最终用户的来料检验应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第8.134和8.138段详述的检查应在使用前进行并形成文件记录,而不仅仅在来料检验期间进行。每项评估都应由受过相应培训的人员实施,并在避免产品污染的条件下进行。由于SUS的特殊性质及其以防护性包装交付(该包装可保护其免受损坏但不允许对材料进行全面目检),在接收时可实施的可行常规来料检查计划的范围通常非常有限。接收后应立即按第8.138段对货物进行初始文件化检查,主要包括审核供应商提供的文件、目检外包装完整性、标签印刷情况,并对货物内容进行合理简要的核对(不将SUS完全拆包以避免损坏风险)。之后的检查至少应包括由合格人员按既定规程对SUS进行深入目检,其结果应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形成文件记录。目检应包括核实SUS是否符合批准的技术图纸、是否有伽马辐照指示标签(如适用),以及目检系统的完整性(例如检查焊缝、连接件、无关键划痕等)以及是否存在微粒。若在技术上可行且CCS中有指示,则应通过保压测试验证一次性使用系统的完整性。

4.9 第9节 环境与工艺监测

9.9

问题: 何时预期采用比表5和表6所规定更为严格的行动限?

解答: 附录1提到,更严格的行动限可能源于数据趋势分析、相应工艺的具体性质以及CCS内的考量。根据环境监测的结果(例如长时间内未出现超标)和相关的趋势评估,工厂的能力水平应反映在更为严格的警戒限和/或行动限上,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新出现的不良趋势。

9.10

问题: 建立警戒限时预期采用何种统计学方法?

解答: 附录1未规定应采用何种方法建立警戒限。企业应定义该方法并在质量体系中形成文件。对于环境监测数据有限的新工艺,基于洁净室确认测试的结果建立警戒限是可接受的。当获得更多数据后,应根据环境监测数据评价警戒限水平,以确保警戒限的设定考虑了近期的历史表现和趋势。警戒限水平应由企业定期审核,并在必要时基于污染控制措施的实际绩效进行调整。

9.17

问题: 总粒子的测量是否可以采用更低的流量进行?

解答: 通常不接受以更低的流量监测总粒子。附录1第9.17点的表述是明确的,规定了总粒子的最低流量为每分钟28升。

9.22、9.30

问题: 是否需要对某一级别未按9.30(表6)所示开展全部环境监测方法给出论证?

解答: 附录1规定的是预期的最低要求。当因工艺的内在限制而无法实施其中某些控制措施时,应通过正式的风险评估确定需要落实的替代控制措施,以提供同等水平的保证。

9.22、9.23、9.28、9.29、9.31

问题: 是否可以用其他集成的采样和检测系统(例如快速微生物方法,RMM)完全替代使用沉降皿和容量式空气采样系统进行的微生物监测?

解答: 第9.22段要求采用沉降皿、容量式空气采样、手套、工衣和表面采样等组合方法进行微生物监测。现有技术包括连续主动空气采样和快速微生物检测系统,例如基于数字成像技术检测和计数生长的微生物。应证明快速方法的等同性或优越性,并证实所选方法的适用性,包括对本地分离菌株的适用性。这些新方法的验证数据应包括采样方法的回收率研究。暴露时间不应对所用培养基的适用性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在A级和B级应对菌落进行分离并鉴定微生物,在C级和D级当超过行动限时也应进行鉴定,因为这对于确定污染(可能的)根本原因和评价药品的污染风险至关重要。在警戒限超标的情况下,也应考虑进行微生物鉴定。某些快速方法无法对底层污染物进行鉴定。此类系统只能用作快速报警系统,作为传统监测方法的辅助手段,而传统监测方法中存在如上所述的鉴定要求。

9.30

问题: 9.30(表6)中规定的限度是否适用于暴露时间少于4小时的沉降皿被动空气微生物监测?还是对于暴露时间少于4小时的沉降皿回收结果需要更严格的限度?

解答: 表6(9.30)中的限度是按每个平皿计的,对于更短的暴露时间(少于4小时)无需设定更严格的限度。不得为了回避阳性结果而故意缩短暴露时间。此外,在同一位置使用多个平皿所发现的所有活粒子的总和,应在最长暴露4小时所对应的预期标准之内。A级和B级区域的沉降皿应在包括无菌设备设置在内的操作全程内暴露;C级和D级区域的暴露时间则基于QRM确定。

9.33、9.36(viii)

问题: 用于模拟超长灌装工艺(例如96小时灌装工艺)的APS,其持续时间应为多长?

解答: 在APS期间,应证明最长灌装持续时间不会带来任何风险。在APS的初始验证期间需要覆盖整个灌装时间,以确立最长灌装时间,包括对延长的停机进行评估。对于后续的APS,需要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覆盖整个灌装时间。所有班次都至少需按整个班次时长予以覆盖,并且还应考虑其他方面,例如保持时间、纳入最差条件操作和干预、班次交接活动(8.18)。

9.34(问题1)

问题: 此处的"频率"是指什么?是指干预发生的绝对次数,还是指其在一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频繁程度?

解答: 此语境下的频率是指日常无菌工艺过程中发生的干预的绝对次数。这些都应纳入APS。在APS期间减少每项标准干预的次数(例如灌装工艺中西林瓶数量较多的情况),应由QRM给出论证,并且不得用于弥补设计不良或控制不良的工艺。此外,还应涵盖非标准干预。

9.34(问题2)

问题: 在操作人员年度再确认的APS中,应包括哪些干预?

解答: 作为年度再确认的一部分,每位操作人员都应执行其在日常活动中预期要执行的每种类型的干预。这些干预应对相应生产线和工艺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无菌干预具有代表性,并在附录1第8.16、8.17和8.113段中进行了讨论。它们应与经批准的允许和已确认干预清单相一致。

9.36(ii)(问题1)

问题: "相同的容器/密封构型"是什么意思?

解答: 这是指尺寸(例如开口直径)、容器和密封件的形状和材质。例如,冻干用胶塞的形状与液体产品用胶塞不同;这被视为不同的容器/密封系统。

9.36(ii)(问题2)

问题: 有一条灌装线之后进行冻干。带后续冻干的液体灌装是否可被视为最差条件,从而在该条件下进行的APS也能覆盖不带冻干的液体灌装工艺?

解答: 液体灌装和冻干通常是同一条生产线上不同的工艺,具有不同的路径和不同的容器密封系统。因此,液体和冻干的初始APS应分别进行,即两个工艺都需要进行初始APS(3批)。对于后续APS,若这两种不同工艺/呈现形式具有高度相似性,则可由QRM论证采用两个工艺共用的APS。两个不同工艺的高度相似性是必要的。但是,两种路径都应以适当的频率反映在APS计划中。

9.36(ii)(问题3)

问题: 一条灌装线配有多台冻干机时,APS是否可采用分组(括号)法?

解答: 不可以。若一条灌装线配有多台冻干机,则不能采用分组法。每台冻干机及其传递路径都需要由APS覆盖。在多台冻干机与多条灌装线组合的情况下,APS计划必须覆盖所有冻干机和所有灌装线。若有基于可靠科学依据的QRM支持,考虑到不同灌装线与不同冻干机之间不同传递路径的相关风险,采用分组法可能是可行的。但是,必须确保按附录1的规定,以每半年一次的最低频率,在APS计划中覆盖所有冻干机、其最差条件传递路径以及所有灌装线。将不同传递路径纳入APS计划应基于QRM原则,确保所使用的所有传递路径都以足够的频率被涵盖。否则,必须对每种组合分别进行APS。

9.36(ii)(问题4)

问题: 何时可以采用分组法或矩阵法?

解答: 若能证明不同组合之间的等同性(例如玻璃容器和胶塞),则APS可采用分组法。新材料应进行确认,而APS是确认的一部分。分组法在附录15(确认与验证)的术语表中有进一步描述。

9.36(iii)(问题1)

问题: 无菌灌装的APS是否应包含无菌散装品的最长保持时间?

解答: 散装品最终灭菌之后的任何保持时间都应纳入APS。

9.36(iii)(问题2)

问题: 无菌工艺过程中暴露的无菌设备的最长允许保持时间应如何在APS中覆盖?是指自灭菌后还是自组装/打开包装后的最长允许保持时间?

解答: 各种保持时间应被最小化,并限定在附录1第8.18节所定义的、用于无菌工艺的明确且经验证的最长时间之内。在制定APS计划时,应考虑无菌工艺过程中暴露的无菌产品和无菌设备的保持时间。质量体系应规定保持时间及其计算方式。APS计划应明确APS中将模拟哪些保持时间,并确保APS尽可能贴近地模拟日常工艺。9.36(iii)仅指无菌设备暴露期间的最长保持时间。无菌设备的暴露自组装开始,并包括整个灌装过程,正如9.36(iii)所述"在无菌工艺过程中暴露的"。

9.36(v)

问题: 何时应进行厌氧APS?

解答: 若无菌工艺在厌氧条件下进行,或厌氧监测发现污染,则应定期进行厌氧APS。这应在CCS中进行评估并形成文件记录。

9.36(xii)与(xiii)

问题: 阶段性(campaign)生产的APS是否要求模拟阶段性生产的最大批次数量和持续时间?

解答: 附录1将"阶段性生产"定义为"在既定时间段内,严格遵守既定并经过验证的控制措施,连续生产同一产品的一系列批次"。初始及后续常规APS计划的程序和范围,应基于可靠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以使APS方法能够支持阶段性生产的最长时间和批次数量。阶段性生产持续时间的初始验证需要在三次APS运行中得到覆盖(整个持续时间、最大批次数量、所有关键参数和干预等)。后续常规APS的形式将根据阶段性生产和批次切换的进行方式而有所不同。在阶段性生产开始时进行一次APS、在结束时进行一次APS,而在中间段进行实际产品生产,这种做法可能是适当的。APS的实施方式不应使产品批次承受更高的风险,例如在没有进行完整清洁/去污/灭菌的情况下于培养基灌装之后灌装产品。此类APS不能替代常规APS。单次APS运行中灌装的瓶数可根据第9.40段的要求予以减少。

9.38(问题1)

问题: 对于经过验证的隔离器系统,是否可以接受每年进行一次APS,如同ISO 13408-1(2023)8.2.5.1针对高度验证的隔离器系统中的高度无菌工艺所规定的那样?

解答: 不可以,ISO 13408-1不凌驾于附录1的要求之上。附录1规定,对于每种无菌工艺、每条灌装线和每个班次,"通常APS应至少每年重复两次"。该频率反映了普遍期望,并符合无菌保证的最佳实践。

9.38(问题2)

问题: 对于不常使用的生产线或生产区域,应进行多少次APS运行?

解答: 对于不常使用的生产线或生产区域,适用与常用生产线相同的APS要求以及附录1要求的其他控制措施:最初进行三次连续运行,之后通常每年两次(每6个月一次)。还应考虑在长时间停用之前进行一次APS,以便为先前生产的批次提供数据支持(例如停产前的最后一批、长时间停用之前,或生产线退役或搬迁之前)。若某条生产线长时间未使用,且常规APS计划未得到维持,则预期需进行新的初始APS(3批)。

9.45

问题: 已灌装的APS单位的检查是否可以由生产人员(经过培训和确认的)进行?他们是否需要独立于APS过程(即不应参加产生其所检查单位的APS运行)?

解答: 若生产人员经过适当培训、确认,并能够区分受污染容器与未受污染容器,则已灌装的APS单位的检查可由生产人员进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保被验证工艺的执行方与工艺验证方之间的职责有明确分离,例如在QA/QC监督下由独立于该APS过程的生产人员进行APS检查。

9.45(ii)

问题: APS培养基的促生长试验(GPT)是否应直接在西林瓶上进行,还是可以用一批样品的组合来进行?接种量是多少?

解答: 凡有可能,GPT都应通过接种实际APS容器来进行,以纳入与容器/密封系统或工艺相关的所有潜在抑制因素。除药典要求的参考菌株外,GPT还应包括本地分离菌株,并按相关药典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接种量(例如≤100 CFU)。为了更好地模拟工艺,最好采用较低范围的接种量。

9.46(问题1)

问题: APS失败后,在已确定根本原因并实施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14天读取结果和完成成功的促生长试验之前恢复生产(若再次失败则相关批次处于风险中)?是否只有完成成功的再验证(3次APS)之后才能恢复批次放行?

解答: 附录1明确指出,只有在成功完成再验证之后才能恢复生产(9.46 vii)。由于与失败APS相关的风险更高,只有在APS成功且所有偏差均已调查并关闭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生产和放行处于风险中的批次。

9.46(问题2)

问题: APS运行失败后,何时可以论证减少3次连续重复APS?

解答: 通常,在一个受污染单位(失败运行)之后,至少应进行3次连续的重复APS。任何替代方法都应有数据支持其可达到等同或更高水平的保证。

9.49

问题: APS长期停产后:9.49(i)中的"延长的时间段"是指多久?

解答: 若特定的无菌工艺已长时间未运行,但APS计划和其他控制措施(例如设施确认、清洁、维护、环境监测)一直得以维持,则很可能可以依赖常规APS计划来支持无菌工艺的恢复。但是,若无法按每个班次和每条灌装线每年进行两次APS,则按定义即属于"延长的时间段"。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恢复无菌工艺之前重复该无菌工艺的初始验证。

4.10 第10节 质量控制(QC)

10.2、10.3

问题: 是否应在每批原辅料作为来料控制进行生物负载检测,并且在产品灭菌之前也进行检测?

解答: 关于按其适当标准对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微生物检测的需求,已在针对第2.1(iv)段的问答中述及。对于附录1所述的产品,无论是无菌灌装产品还是最终灭菌产品,都应在最终除菌级过滤器之前或最终灭菌工艺之前,对每批产品立即进行生物负载测定。附录1还规定,当为最终灭菌产品设定过度杀灭灭菌参数时,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生物负载进行监测。此外,附录1第10.4点规定了已批准参数放行的产品的生物负载监测条款。

10.3

问题: 是否可以按照ISO 13408-2,以基于风险的方式设定生物负载监测频率?

解答: 不可以。ISO 13408-2不凌驾于附录1的要求之上。

10.6

问题: 当使用隔离器进行检测时,是否对QC微生物实验室的房间分级有要求?

解答: 当使用密闭隔离器并满足无菌条件时,QC实验室中隔离器周围的区域需要确保不会对检测及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这应在CCS中予以体现,并有基于科学/技术依据的风险评估作为支持,证明所选配置保持在受控状态,并提供与附录1要求相一致的适当污染控制水平。

10.6(iii)

问题: 无菌检测取样时,"不同的冻干装载"实际是指什么?

解答: 不同的冻干装载是指所用每台冻干机的每一次冻干循环。

10. 修订历史

日期

版本号

修订原因

不适用

不适用

第一版

完整的中英文翻译版请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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