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CBER 就 mVASC 向 Microvascular Tissue 发出警告信,指其为未获批新药并列出 CGMP 违规
Microvascular Tissue, Inc. MARCS-CMS 710860 — December 03, 2025
FDA CBER 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向 Microvascular Tissue, Inc. 发出警告信,认定其 mVASC 产品为未获批准的新药和未获许可的生物制品。
信函列出 FDA 对 HCT/P 最小操作与同源使用标准的适用推理,以及生产未经验证等 CGMP 观察项。
- 递送方式:
- 通过 UPS 和电子邮件
- 参考编号:
- CBER 25-710860
- 产品:
- 生物制品
- 收件人:
-
收件人姓名
Glen G. Gong,博士
-
收件人职务
首席执行官
- Microvascular Tissue, Inc.
6199 Cornerstone Court East, Suite 109
San Diego, CA 92121
United States- [email protected]
- 签发办公室:
- 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 (CBER)
United States
警告信
2025年12月3日
CBER 25-710860
尊敬的 Gong 博士: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期间检查了贵公司位于上述地址的设施。检查期间,FDA 记录到贵公司上市并分销一种源自皮下组织的产品,该产品由贵公司从供者中获取,并以 mVASC®(以下简称“mVASC”或“贵公司的产品”)为名上市,用于同种异体用途。贵公司与 (b)(4) 签订合同,由其生产 mVASC,贵公司也参与其生产。
本函旨在告知贵公司,贵公司的产品是未经批准的新药,违反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 第 505(a) 节,21 U.S.C § 355(a)。贵公司的产品也是未经许可的生物制品,违反了《公共卫生服务法案》(PHS Act) 第
351(a)(1) 节,42 U.S.C. § 262(a)(1)。根据 PHS Act 第 351(a) 节已获批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BLA) 的生物制品,无需根据 FD&C Act 第 505 节,21 U.S.C. § 355;42 U.S.C. § 262(j) 获得批准的申请。否则,除某些不适用于此处的例外情况外,未经 FDA 根据 FD&C Act 第 505(a) 节所述的有效批准申请,新药不得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贵公司将产品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或导致上述行为,均根据 FD&C Act 第 301(d) 节,21 U.S.C. § 331(d) 被禁止。
本警告信还概述了对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CGMP) 要求的重大违反,包括在贵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 FD&C Act 第 501(a)(2)(B) 节,21 U.S.C. § 351(a)(2)(B),以及 21 CFR 第 210 和 211 部分。由于贵公司用于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药品的方法、设施或控制不符合 CGMP,贵公司的产品根据 FD&C Act 第 501(a)(2)(B) 节,21 U.S.C. § 351(a)(2)(B) 的含义属于掺假。贵公司将产品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或导致上述行为,均属于 FD&C Act 第 301(a) 节,21 U.S.C. § 331(a) 所禁止的行为。
未经批准的新药和未获许可的生物制品违规行为
根据 FDA 审查的信息和记录,包括贵公司网站 www.mvtissues.com(最近访问于 2025 年 12 月),贵公司的产品旨在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或病症,和/或旨在影响身体的结构或功能。例如:
- 贵公司网站称:“mVASC 旨在用于修复、重建、替换或补充皮肤缺损中受损的细胞外基质(ECM),这些缺损穿透真皮延伸至皮下组织并/或穿透皮下组织。”
- 贵公司网站的标题标签称:“MicroVascular Tissues – Healing Vascular Deficiences [原文如此]。”
- 贵公司题为“mVASC Wound Applications”的组织分销商培训演示文稿,日期为 2025 年 3 月,其中称:“mVASC 在 12 周时治愈了 74% 的 DFU [糖尿病足溃疡],而 SOC [标准治疗] 为 38%。”
因此,贵公司的产品属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 201(g)(1) 节(21 U.S.C. § 321(g)(1))所定义的药品,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 351(i) 节(42 U.S.C. § 262(i))所定义的生物制品。
贵公司的产品也属于 21 CFR 1271.3(d) 所定义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基于细胞或组织的产品(HCT/P),并受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 361 节(42 U.S.C. § 264)授权发布的 21 CFR 第 1271 部分法规的管辖。不符合 21 CFR 1271.10(a) 中所有标准的 HCT/P 并非仅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第 361 节和 21 CFR 第 1271 部分法规进行监管。除非适用 21 CFR 1271.15 中的例外情况,此类产品作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和/或《公共卫生服务法案》下的药品、器械和/或生物制品进行监管,并须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包括适用的上市前审查。根据对相关材料的审查,Microvascular Tissues, Inc. 不符合 21 CFR 1271.15 中的任何例外情况,且贵公司的产品未能满足 21 CFR 1271.10(a) 中的所有标准。
由于贵公司从供体回收的皮下组织主要由脂肪细胞及周围结缔组织组成,其主要功能是为身体提供物理缓冲和支撑,FDA 在适用监管框架时将皮下组织视为结构组织。根据 21 CFR 第 1271 部分的监管框架,如果处理过程不改变组织与重建、修复或替换用途相关的原始相关特性,则该结构组织属于最小操作。21 CFR 1271.3(f)(1)。因此,皮下组织的处理是否符合最小操作的监管定义,需考虑该处理是否改变了皮下组织与为身体提供缓冲和支撑用途相关的原始相关特性。
贵公司的产品不符合 21 CFR 1271.10(a)(1) 中规定并为 21 CFR 1271.3(f)(1) 中结构组织所定义的最小操作标准,因为贵公司的处理改变了皮下组织与重建、修复或替换用途相关的原始相关特性。皮下组织(即包含脂肪组织的皮下层)由贵公司使用 (b)(4) 进行处理。1 (b)(4),从而改变了细胞外基质的结构。
此外,你们的 mVASC 产品不符合 HCT/P“仅用于同源用途”的标准。同源用途是指“标签、广告或其他表明制造商客观意图的说明”证明该 HCT/P 旨在在受者体内发挥“与在供者体内相同的基本功能”。21 CFR 1271.3(c) 和 1271.10(a)(2)。你们来源于皮下组织(即由脂肪组织构成的皮下层)的 ECM 产品,并非旨在在受者体内发挥与在供者体内相同的基本功能(例如为身体提供缓冲和支撑)。相反,将你们的产品用于修复、重建、替换或补充延伸穿过真皮进入和/或穿过皮下层的皮肤缺损中的受损 ECM,并非皮下组织在供者体内的基本功能(例如为身体提供缓冲和支撑)。与该基本功能相反,mVASC 旨在通过血管重建促进全层皮肤创面愈合,而这需要通过细胞信号传导对体内创面愈合反应进行生化刺激。这对皮下组织而言属于非同源用途。
因此,该 HCT/P 并非仅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61 条(42 U.S.C. § 264)及 21 CFR 第 1271 部分中的法规进行监管。2 见 21 CFR 1271.20。除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61 条和 21 CFR 第 1271 部分进行监管外,如上所述,你们的产品还作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201(g)(1) 条(21 U.S.C. § 321(g)(1))所定义的药品,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51(i) 条(42 U.S.C. § 262(i))所定义的生物制品受到监管。
除某些不适用于此处的例外情况外,要合法地将作为生物制品的药品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必须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51(a)(1) 条(42 U.S.C. § 262(a)(1))持有一份有效的 BLA。此类许可仅在证明产品安全、纯净且有效后方可签发。你们的产品未获得批准的 BLA。
CGMP 违规
FDA 对你们设施的检查记录了重大 CGMP 违规的证据。检查结束时,FDA 调查员签发了 Form FDA-483,即检查观察记录(Form FDA-483)。
适用于你们产品的 CGMP 违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未能按照 21 CFR 211.100(a) 的要求,建立充分的书面程序用于生产和工艺控制,以确保药品具有其声称或标示拥有的鉴别、强度、纯度和质量。你们尚未就鉴别、强度、质量和纯度对你们产品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例如:
a. 你们公司尚未验证你们产品的关键生产步骤,包括使用 (b)(4) 配合 (b)(4) 进行的 (b)(4)。
b. 自 2018 年 11 月将“(b)(4)”转移至新的合同制造商以来,你们公司尚未进行工艺验证。
2. 未能按照 21 CFR 211.84(d)(1) 的要求,至少进行一项检测以验证药品每种组分的鉴别,如有专属鉴别检测则应使用该检测。 未对用于生产 mVASC 的每种组分进行鉴别检测,例如 (b)(4)。
对 Form FDA-483 的回复
我们已详细审阅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对 FDA Form FDA-483 的回复。贵公司的回复不足以解决上述违规问题。例如,贵公司的回复未能充分说明贵公司持续生产和分销产品的情况,也未说明对在上述违规条件下生产的现有库存的处置计划。此外,贵公司未描述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充分应对上述缺陷对已分销产品的影响,该产品保质期为 (b)(4),且是在上述条件下生产的。
贵公司的回复反复声称贵公司的产品应仅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61 条进行监管,且上述违规问题不适用于贵公司的产品。基于贵公司的立场,贵公司未充分提出针对上述 CGMP 违规问题的纠正措施。尽管贵公司声称贵公司的产品应仅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61 条进行监管,但如上所述,现有证据表明贵公司的产品不符合 21 CFR 1271.10(a) 中仅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61 条及 21 CFR 第 1271 部分法规进行监管的全部标准。
因此,贵公司的回复也未能充分说明贵公司缺乏合法上市产品所需的已批准 BLA。如上所述,要合法上市作为生物制品的药品,必须持有有效的生物制品许可。42 U.S.C. 262(a)。此类许可仅在证明产品安全、纯净且有效后方可签发。
结论
本函及 Form FDA-483 中记录的、在检查结束时与贵公司讨论的观察项,均不旨在构成与贵公司产品相关的可能存在的缺陷的完整清单。贵公司有责任调查并确定任何违规问题的原因,并防止其再次发生或其他违规问题的发生。贵公司有责任确保完全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及所有适用法规的全部适用要求。
本函告知贵公司我们的关切,并为贵公司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未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在不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和/或禁令。
请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回复,概述贵公司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具体措施,以解决任何违规问题并防止其再次发生。请附上证明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所需的任何文件。如贵公司无法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解决这些问题,请说明延迟原因及完成时限。如贵公司认为贵公司的产品未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或适用法规,请提供贵公司的理由及任何支持信息供我们考虑。
请将您的电子回复以及关于本函的任何问题发送至 CBER 合规与生物制品质量办公室案件管理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此致,
/S/
Melissa J. Mendoza
主任
合规与生物制品质量办公室
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
抄送:(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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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DA。行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指南。人类细胞、组织以及细胞和组织基产品的监管考量:最小操作和同源使用。2020年7月。https://www.fda.gov/media/109176/download。
2 由于您的产品未能满足 21 CFR 1271.10(a) 中的至少一项标准,本函未评估 21 CFR 1271.10(a) 中的所有其他标准。
来源:FDA CBER CGMP Warning Letters · fd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