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 向 NexCell Scientific 发出警告信,指其脐带血来源细胞产品未获批准并违反 CGMP(CBER 26-730612)
NexCell Scientific Inc MARCS-CMS 730612 — September 11, 2026
FDA 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向 NexCell Scientific 发出警告信(CBER 26-730612),指其脐带血来源总核细胞产品为未经批准的新药和未获许可的生物制品,并存在多项 CGMP 违规。
警告信列出了未经批准新药、未获许可生物制品及多项 CGMP 缺陷,并说明企业对检查观察记录的回复被认为不充分。
- 递送方式:
- 通过 UPS 和电子邮件
- 参考编号:
- CBER 26-730612
- 产品:
- 生物制品
- 收件人:
-
收件人姓名
Edwin Pinos
-
收件人职务
总裁
- NexCell Scientific Inc
2 Hughes Ste 200
Irvine, CA 92618-2055
United States- [email protected]
- 签发办公室:
- 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
United States
警告信
2026年9月11日
CBER 26-730612
尊敬的 Edwin Pinos: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2025年12月9日至12日以及2026年2月3日至5日期间,对位于上述地址的贵公司设施进行了检查。检查期间,FDA 记录到贵公司生产一种来源于脐带血的总有核细胞(TNC)产品,有多个浓度规格,用于同种异体用途(以下简称“贵公司产品”)。
本函旨在告知贵公司,贵公司产品属于未经批准的新药,违反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05(a)条,21 U.S.C. § 355(a)。贵公司产品亦属于未经许可的生物制品,违反了《公共卫生服务法案》(PHS Act)第351(a)(1)条,42 U.S.C. § 262(a)(1)。根据 PHS Act 第351(a)条已获批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的生物制品,无需再根据 FD&C Act 第505条(21 U.S.C. § 355;42 U.S.C. § 262(j))获得批准的申请。否则,除某些不适用于本情形的情况外,新药不得在无 FDA 有效批准申请的情况下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如 FD&C Act 第505(a)条所述。贵公司将产品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或导致上述行为,均属 FD&C Act 第301(d)条(21 U.S.C. § 331(d))所禁止的行为。
本警告信还概述了在生产贵公司产品过程中严重违反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要求的情况,包括违反 FD&C Act 第501(a)(2)(B)条(21 U.S.C. § 351(a)(2)(B))以及 21 CFR 第210和211部分。由于贵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药品的方法、设施或控制措施不符合 CGMP,贵公司产品属于 FD&C Act 第501(a)(2)(B)条(21 U.S.C. § 351(a)(2)(B))意义上的掺假产品。贵公司将产品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或导致上述行为,均属 FD&C Act 第301(a)条(21 U.S.C. § 331(a))所禁止的行为。
未经批准的新药和未经许可的生物制品违规行为
根据 FDA 审查的信息和记录,你们的产品旨在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或病症,和/或旨在影响身体的结构或功能。例如:
- 你们的网站 www.nexcelllabs.com 在其“什么是再生医学?”页面中包含以下陈述,并保证你们公司“仅使用脐带来源的细胞”:
o “由于其能够分化为在多种器官中发挥所需作用的细胞,同种异体细胞移植是一种重要的再生工具。当这些同种异体移植物被引入受损组织或器官时,它们能够演化并发挥必要功能,补偿受损细胞。”
o “当注射到受损组织中时,这些细胞会特化以发挥该特定区域所需的功能,改善症状和功能。”
o “[间充质干细胞]减少促进炎症的信号细胞……虽然这是帮助它们避免免疫反应的另一种功能,但这对细胞在以炎症为特征的慢性病和自身免疫病中的效用也至关重要。”
o 在“干细胞如何工作”标题下,“一旦进入受影响区域,这些细胞……开始产生信号蛋白,这些蛋白有助于调节炎症、促进血管生成并促进组织修复。” - 你们在 FDA 检查期间称为“白皮书研究”、用于表征你们产品的“BioGenix® 同种异体移植产品独立活力研究”中写道:
o 第 4 页,在“应用与优势”标题下:“研究表明,使用间充质干细胞和造血干细胞可能对肌肉骨骼问题、创伤、肝硬化、血液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以及全身性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具有潜在益处。许多临床试验专门针对自身免疫问题,包括多发性硬化症、银屑病、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等。”(引文省略)。
o 第 10 页,在“讨论与总结”标题下:“多项研究表明,脐带来源的同种异体移植物可能对一系列适应症具有潜在优势,例如肌肉骨骼疾病、免疫反应调节、神经系统疾病、肝硬化、心血管系统问题、血液疾病、创伤以及多种全身性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引文省略)。
因此,你们的产品是 FD&C 法案第 201(g)(1) 节(21 U.S.C. § 321(g)(1))所定义的药品,也是 PHS 法案第 351(i) 节(42 U.S.C. § 262(i))所定义的生物制品。
根据 21 CFR 1271.3(d) 的定义,你们的产品同样属于人类细胞、组织或基于细胞或组织的产品(HCT/P),并受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PHS Act)第 361 条(42 U.S.C. § 264)授权发布的 21 CFR 第 1271 部分法规的监管。不符合 21 CFR 1271.10(a) 全部标准的 HCT/P 并非仅依据 PHS Act 第 361 条及 21 CFR 第 1271 部分法规进行监管。除非适用 21 CFR 1271.15 中的某项例外,此类产品将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和/或 PHS Act 作为药品、器械和/或生物制品进行监管,并须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包括适用的上市前审查。基于对相关材料的审查,NexCell Scientific 不符合 21 CFR 1271.15 中的任何例外,且你们的产品不符合 21 CFR 1271.10(a) 的全部标准。
你们的产品不符合 21 CFR 1271.10(a)(2) 中 HCT/P“仅用于同源使用”的标准。同源使用是指“标签、广告或其他表明生产商客观意图的说明”证明该 HCT/P 旨在“在受者体内发挥与供者体内相同的基本功能”(21 CFR 1271.3(c) 和 1271.10(a)(2))。你们的脐带血来源产品并非仅旨在受者体内发挥该 HCT/P 在供者体内相同的基本功能(例如,脐带血形成和补充淋巴造血系统的功能)。相反,你们的产品旨在用于治疗多种疾病和病症,如炎症、损伤、神经系统疾病和肝硬化,这些并非脐带血在供者体内的基本功能。
此外,你们的产品不符合 21 CFR 1271.10(a)(4) 的标准,因为它由同种异体脐带血生产,其首要功能依赖于活细胞的代谢活性,且并非用于自体使用、同种异体用于一级或二级血亲,或生殖用途。
因此,该 HCT/P 并非仅依据 PHS Act 第 361 条(42 U.S.C. § 264)及 21 CFR 第 1271 部分法规进行监管。1 参见 21 CFR 1271.20。除依据 PHS Act 第 361 条及 21 CFR 第 1271 部分受到监管外,如上所述,你们的产品还作为 FD&C Act 第 201(g)(1) 条(21 U.S.C. § 321(g)(1))所定义的药品,以及 PHS Act 第 351(i) 条(42 U.S.C. § 262(i))所定义的生物制品受到监管。
除某些不适用于此处的例外情况外,要合法地将作为生物制品的药品引入或交付引入州际商业,必须依据 PHS Act 第 351(a)(1) 条(42 U.S.C. § 262(a)(1))持有一份有效的 BLA。此类许可仅在证明产品安全、纯净且有效后方可签发。你们的产品未获得批准的 BLA。
CGMP 违规
FDA 对你们设施的检查记录了重大 CGMP 违规的证据。检查结束时,FDA 调查员签发了 Form FDA-483(检查观察记录)。FDA 在进一步审查检查期间收集的证据后,还发现了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适用于你们产品的 CGMP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未能按照 21 CFR 211.100(a) 的要求,建立充分的书面生产与工艺控制程序,以确保药品具有其声称或标示的身份、含量、质量和纯度。例如,贵公司未针对产品的身份、含量、质量和纯度对生产工艺进行验证。
2. 未能按照 21 CFR 211.113(b) 的要求,建立并遵循适当的书面程序,以防止声称无菌的药品受到微生物污染,包括对所有无菌工艺和灭菌工艺进行验证的程序。例如,贵公司未对用于生产产品的无菌工艺进行验证。贵公司的产品声称无菌,并预期为无菌。
3. 未能按照 21 CFR 211.160(b) 的要求,建立实验室控制,包括科学合理且适当的规格、标准、取样计划和检验程序,以确保组分、药品容器、密封件、中间物料、标签和药品符合适当的身份、含量、质量和纯度标准。例如,贵公司未建立科学合理且适当的规格和检验程序,以确保产品符合适当的身份、含量、质量和纯度标准。贵公司的成品检验仅限于无菌检验、目视检查和 (b)(4)。
4. 未能按照 21 CFR 211.192 的要求,对任何无法解释的差异,或某批次或其任何组分未能符合其任何规格的情况(无论该批次是否已放行销售)进行彻底调查。例如,2023 年 8 月至 2025 年 6 月期间,贵公司成品有 (b)(4) 个批次无菌检验不合格。虽然贵公司丢弃了这些批次,但未开展调查以确定根本原因以及其他批次是否受到影响。
5. 无菌工艺区域在清洁和消毒房间及设备以创造无菌条件的系统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 21 CFR 211.42(c)(10)(v) 的要求。例如,贵公司未对生产产品所用 ISO (b)(4) 洁净室或 ISO (b)(4) 的清洁和消毒工艺进行验证。
6. 无菌工艺区域在防止污染的环境监测系统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 21 CFR 211.42(c)(10)(iv) 的要求。例如,贵公司未在生产产品的无菌工艺区域建立适当的环境和人员监测计划。检查时,未针对每个生产班次开展环境和人员监测。
7. 未能按照 21 CFR 211.22(a) 的要求,建立充分的质量控制部门,使其有权批准或拒绝所有组分、药品容器、密封件、中间物料、包装材料、标签和药品,并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未发生错误,或如已发生错误,确保已对其进行充分调查。例如,在检查时,你公司只有一名员工同时负责产品生产和质量部门职责,未设立独立的质量部门。
对 Form FDA-483 的回复
我们已详细审查了你方 2026 年 2 月 18 日对 FDA Form FDA-483 的回复。你方的回复不足以解决上述违规问题。例如,你方的回复未涉及你方继续分销产品的问题,也未说明对在上述违规条件下生产的剩余库存进行处置的具体计划。此外,由于缺乏支持性文件,你方的纠正措施无法得到充分评估。
此外,对于你方此前已分销的产品批次,你方的回复未描述你方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以充分解决上述缺陷对仍在有效期内且在上述违规条件下生产的批次的影响。
你方的回复也未充分解决以下问题:你方未持有有效的试验性新药申请(IND)以研究本函所涉产品,或你方缺乏获批的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LA)以合法销售你方产品。你方关于“致力于实现并保持符合 21 CFR Part 1271”的声明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为如上所述,你方产品不符合仅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361 条进行监管的标准。你方产品属于药品和/或生物制品,须遵守上市前审查和批准要求。
结论
本函及 Form FDA-483 中记录的观察项(已在检查结束时与你方讨论)均无意成为与你方产品相关的可能存在的缺陷的完整清单。你方有责任调查并确定任何违规的原因,并防止其再次发生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你方有责任确保完全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及所有适用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
本函向你方告知我们的关切,并为你方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未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和/或禁令。
请在你方收到本函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概述你方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具体步骤,以解决任何违规问题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包括证明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所需的任何文件。如果你方无法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解决这些问题,请解释延迟原因及完成时间表。如果你方认为你方产品未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或适用法规,请包含你方的理由及任何支持信息供我们考虑。
请将您的电子回复以及关于本函的任何问题发送至 CBER 合规与生物制品质量办公室案件管理处的 [email protected]。
此致,
/S/
Vincent Amatrudo, JD
代理主任
合规与生物制品质量办公室
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
抄送:Edwin Pinos,共同所有人
(b)(4), (b)(6)
(b)(4), (b)(6)
(b)(4),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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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您的产品未能满足 21 CFR 1271.10(a) 中的至少一项标准,本函未评估 21 CFR 1271.10(a) 中的所有其他标准。
来源:FDA CBER CGMP Warning Letters · fd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