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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监局对福建青蜂药业工艺员王鸿开编造生产记录处两年禁业

一药企违反GMP被查,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授意 记录造假,工艺员禁业2年!

AI 导读

福建省药监局对福建青蜂药业原工艺员王鸿开处以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认定其在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负责人授意下未将车间中药饮片蜂蜜生产批次全部填入批生产记录,构成编造生产记录。

正文

2026年10月30日,福建省药监局单独发布了对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工艺员王鸿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工艺员王鸿开作为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的工艺员,在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车间)负责人的授意下,未如实把车间所有生产批次全部填写至批生产记录中,构成具体实施编造生产记录的行为。该工艺员被处两年禁业处罚。如下: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福建省药监局披露,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王鸿开作为原生产工艺员,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负责批生产记录的填写及生产监督工作。在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车间)负责人的授意下,未如实把车间所有生产批次全部填写至批生产记录中,构成具体实施编造生产记录的行为。

企业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授意记录造假,工艺员被禁业2年

福建省药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的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王鸿开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员"。按该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企业法人及生产负责人授意下实施、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为初次违法,福建省药监局依规项予以减轻处罚。对王鸿开处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此外,福建省药监局还披露,该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6年7月23日注销,无法对其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严重情形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王鸿开

身份证号码:***

职务:原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部门工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6年7月10日、7月21日我局分别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鼓检线移〔2026〕2号)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闽检刑行意〔2026〕2号),分别建议对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及当事人王鸿开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7日,我局对以上两线索并案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存在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生产中药饮片蜂蜜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的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王鸿开作为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员,2022年5月到2023年3月期间负责批生产记录的填写及生产监督工作,在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车间)负责人的授意下,未如实把车间所有中药饮片蜂蜜生产批次全部填写至批生产记录中去,构成具体实施编造生产记录行为,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我局官网2026年7月29日发布2026年第3号《关于注销福建明龙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等,证明当事人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并已注销。

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意见书(编号:闽药监药认202402号)、涉嫌犯罪移送书、立案告知书、生产负责人杨智宇询问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讯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套批生产无相应生产、检验记录的中药饮片的情况。

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闽检刑行意〔2026〕2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案卷、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讯问笔录、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蜂蜜批生产记录等材料。批号220501蜂蜜批生产记录、生产负责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王鸿开在企业法人(兼企业负责人)及生产负责人(兼车间主任)的授意下,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如实把车间所有生产批次全部填写至批生产记录中去,具体实施编造生产记录行为。

我局于2026年9月3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榕稽办罚告〔2026〕10号)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生产中药饮片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但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于2026年7月23日已注销,故无须再对其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

王鸿开作为福建青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员,具体实施编造生产记录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其他责任人员。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企业法人及生产负责人的授意下实施违法行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同时为初次违法,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七)项,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王鸿开处两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GMP办公室 · mp.weix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