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就《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明确处罚到人及收入没收范围
药监局:药品违法案件 处罚到人,工资奖金全部没收!
山东省药监局2026年10月10日发布《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药品违法案件严格执行处罚到人,责任人违法期间自本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计入没收范围。
2026年10月10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了《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并明确了“处罚到人”的收入认定规则,包括违法期间责任人在单位拿到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计入没收范围。
如下:
处罚到人,工资奖金全部没收
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关于违法收入的认定: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责任人员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按全部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违法期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到终了之日,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可以扣除的项目:社保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如困难补助、抚恤救济费、工作服款项等)、法定奖励(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稿费讲课费、误餐补助差旅费、工伤赔偿金、慰问费、个税党费工会费、探亲路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单位应缴但个人已自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也可扣除。
药品召回,不扣除违法所得认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货值金额认定: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对于召回的药品不扣除。货值金额按标价计算,生产环节以销售明示单价计算,销售合同与发票单价不一致的以发票为准;没有标价的,按当地3家及以上同类企业平均价格计算。
不得以罚代刑
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衔接配合。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依法需要行政拘留的,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违法追溯至上下游企业,包括原辅包供应商
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追溯上、下游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要时追溯至药包材、原辅料等相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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