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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质量抽检·· 4 小时前AI 评分3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4期药品质量抽检通告(沪药监通告〔2023〕32号)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4期药品质量抽检通告

AI 导读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4期药品质量抽检通告(沪药监通告〔2023〕32号),对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通告。对不符合规定批次产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通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

正文

沪药监通告〔2023〕32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上市药品质量安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了药品质量抽检,现将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批次产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采取停售、停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汇总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小贴士:

  检查项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

  性状是指药品的物理特征或外观形状,性状不合格可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功效。

  总灰分过灰化后遗留的不挥发性的无机成分以及生药表面附着的不挥发性无机成分总和。酸不溶性灰分指灰分中不能被酸溶解的部分。

  含量测定是测定原料或制剂中的有效成分的指标之一。

相关附件:

  • 沪药监通告〔2023〕32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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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质量抽检 · yj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