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Rephine 审计咨询·· 25 天前AI 评分68

EMA于9月7日发布集中审批产品GMP检查协调文件并已生效

EMA发布文件,今日生效:对集中审批产品的 GMP 检查协调

AI 导读

EMA于9月7日发布《集中审批产品的GMP检查协调》文件并已生效,规定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主管当局应EMA要求对集中审评药品生产场所开展GMP检查的流程。文件明确检查通过IRIS管理,报告须使用英文,由全部参与检查人员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EMA,EMA将核验报告有效性。牵头与支持主管机构的确定需考虑场地历史检查情况、产品数量与各成员国工作量均衡,PAI、有因检查与常规复查的触发条件分别列出。

正文

9月7日 EMA 发布文件 Co-ordinating GMP inspections for centrally authorised products,文件规定EU成员国当局对集中审评药品的生产场所进行GMP检查流程,文件于今日生效。

1 引言

本指南应当结合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与欧盟各成员国主管当局之间的标准合同条款一并阅读。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应 EMA 要求,由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主管当局开展的 GMP 检查。

3 法律依据

为完成在集中审批体系内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人用医药产品委员会(CHMP)或兽用医药产品委员会(CVMP),可依据《(EC) 第 726/2004 号条例》第 8 (2) 条以及《(EU) 2019/6 号条例》第 94 (4) 条的规定,要求对医药产品生产场地实施检查。

依据《(EC) 第 726/2004 号条例》第 19 (3) 条、《(EU) 2019/6 号条例》第 94 (4) 条及第 123 (4) 条的规定,也可要求开展重复检查(常规复查)。

4 GMP 检查通用程序

4.1 由 EMA 协调的检查,通过 IRIS 进行管理。

4.2 对于 CHMP 或 CVMP 发起的所有检查,检查报告均由成员国指定主管当局的检查人员编制。

4.3 由CHMP 或 CVMP 委派参与检查的专家,可协助指定主管当局的检查人员准备报告。

4.4 EMA 要求检查报告必须使用英文。

4.5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欧盟程序汇编》的规定。

4.6 报告应酌情回应报告员 / 联合报告员针对生产活动、控制程序审评提出的各类问题,以及 CHMP、CVMP、EMA 识别出的其他特定问题(例如已上报的问题、质量缺陷)。

4.7 检查报告需经全部参与检查人员签字,在对应检查请求规定的时限(即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内定稿并提交至 EMA。

4.8 EMA 将对收到的检查报告开展核查,确认报告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以及科学内容和整体质量是否达标。若 EMA 认为报告存在缺陷、内容不全或未达到规定科学标准,将把报告退回编制主管当局,书面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并给出修订、复查或其他纠正措施的建议截止期限。对于PAI,该截止期限需兼顾上市许可申请审评的整体时间计划。

5 上市许可申请人提交前告知

申请人在提交意向告知时,应当写明拟定的原料药、成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含联系人)及地址,包括欧洲经济区内承担药品批放行的生产场地。必要时,应提供流程图,说明全部相关场地承担的工作职能。 申请书中列明的全部场地,自申请提交起应当随时可接受检查,且符合欧盟 GMP(或等效)要求。

6 检查的触发

PAI

EMA 对集中审批体系下的申报资料(全新上市许可申请、适应症扩展申请、变更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判断是否需要对相关生产、质控、批放行及进口场地开展 GMP 检查,方可授予上市许可或批准变更。 EMA 将会同监管主管当局(SA)以及(联合)报告员共同决策,是否提请对应委员会发起PAI。 该类检查在上市许可有效性确认阶段,或收到 D70/D80 审评报告时予以识别;最迟应在第 90 天提请委员会采纳检查请求。 检查至少需要覆盖(联合)报告员在第 70/80 天审评报告(变更 / 适应症扩展则为对应时间节点)中提出的申请相关特定问题。

常规复查

当某生产场地通过新上市许可申请、适应症扩展或变更申报,录入集中审批产品(CAP)的申报卷宗后。 如未生效互认协议(MRA)或等效协议,EMA 应按照《欧盟程序汇编》规定的检查频次与基于风险的原则,对集中审批上市许可项下位于第三国的生产场地开展常规复查,持续核实其 GMP 合规状态。 位于欧洲经济区,或已签署互认协议 / 等效协议国家的场地,复查工作由对应的国家主管当局或互认协议合作方负责。

7 牵头主管机构与支持主管机构的确定

EMA PAI、有因检查、常规复查所组建检查组的牵头主管机构、支持主管机构,应按照本章原则予以确定。

牵头主管机构,一般为被检查产品对应的监管主管当局(SA)。 当一处场地对应多个监管主管当局时,牵头主管机构的选定,需要综合各监管主管当局所负责、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内的产品数量,同时兼顾该场地历史检查的实施机构(集中审批产品或国家审批产品),保障检查的一致性与延续性。

如确需设置支持主管机构,则从本次检查覆盖产品的其他监管主管当局中选取;同时可参考上一轮检查执行机构(若其并非监管主管当局),或是该场地生产 / 测试产品对应的其他监管主管当局。

若纳入本次检查的全部监管主管当局,均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本次检查,EMA 将依据欧盟职责委托相关程序,发布意向征集,委托其他主管当局执行检查;如PAI,也可委托对应报告员、联合报告员所属国家主管当局的检查员实施检查。

在选定牵头、支持主管机构时,应当保证各成员国(监管主管当局)工作量均衡,同时保障被检查场地检查工作的一致性、延续性。 为促进合作与经验共享,EMA 应积极推动联合检查,纳入 GMP 检查工作计划;欧盟 / 欧洲经济区药品检查机构,应按照《2001/83/EC 指令》第 111 条配合 EMA 开展工作,并按照《(EU) 2019/6 号条例》137 (3) 条开展机构间协作;鼓励各机构利用 EudraGMDP 计划模块,挖掘第三国场地联合检查机会。

当适用,可考虑在不同监管主管当局之间轮换牵头/支持主管机构的角色以维持一致性。

然而,对于部分场地而言,可以不设置支持主管机构(例如部分 QC 实验室、规模极小的生产场地、仅存在集中审批产品单一监管主管当局的场地等)。该类检查可仅由一家主管当局执行,该机构同时承担牵头与支持主管机构职能,并承担本次检查额外产生的特殊工作量与相关费用。

EMA 年度复查计划,EMA 将编制集中审批产品项下已登记第三国场地年度检查计划,由 GMDP 跨工作组(IWG)审议通过。 在年度计划草案中,应为每一项检查拟定牵头、支持主管机构;需考虑场地历史检查情况、场地 / 检查复杂程度,保证工作量分配均衡。 检查安排(含牵头、支持主管机构)应尽早达成一致,便于规划(报告截止期限到期前 12 个月,至少提前 9 个月)。 各主管当局应当在跨工作组会议磋商阶段,针对 EMA 年度复查计划提供反馈,无特殊说明时反馈内容应包括:拟定牵头 / 支持主管机构意见、特定检查是否需要配置支持主管机构、机构间联合检查的可能性。

PAI、有因检查,一般不在上述年度复查计划范围内。EMA 将首先确定牵头主管机构,交由牵头主管机构评估检查任务,确认是否需要配置支持主管机构。若无需支持主管机构,则单一机构同时承担牵头及支持主管机构职能。 考虑到集中审批产品PAI的执行与报告提交时间紧张(通常处于上市许可审评 D80 D121 阶段),检查组人员组成需要尽早确定。 PAI意向征集,若无另行规定,相关反馈应当 14 日内提交。

8 检查准备工作

任何检查的牵头/支持主管机构一经指定,连同检查相关信息与报告截止期限,将提交至 CHMP 和 / 或 CVMP 予以确认采纳。

已确认检查任务的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尽快提名执行检查的检查员,并通过邮件回复 IRIS 发出的检查通知邮件告知 EMA,同时注明每位检查员角色(牵头检查员 / 支持检查员)。 国家主管当局提名前,应当确认检查员已完成培训并录入 EMA 专家数据库。EMA 收到提名,会核验专家提名资料(利益冲突声明),核验通过后,将检查员添加至 IRIS 对应卷宗。

9 与申请人及待检查生产企业的沟通

委员会下达检查任务后,EMA 向申请人 / 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发送检查通知,告知实施检查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时说明:待 EMA 收到最终检查报告后需要缴纳的检查费用。

检查人员劳务报酬由 EMA 依据《(EU) 2024/568 号条例》及配套 2025 01 01 生效的 EMA 收费工作安排予以支付。

差旅费用,依据《(EU) 2024/568 号条例》附件 IV 第 1.4 点,由申请人 / 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支付给检查机构。

一经确定检查计划日期(含各机构的牵头/支持角色),以及后续任何日期变更,应第一时间告知 EMA。 检查机构确认具体检查日期并报送 EMA,即视为检查排期完成。 多家机构联合开展检查的,各检查员应先内部协商确定日期,之后再报送 EMA。

牵头/支持主管机构直接和生产企业对接安排相关事宜;临近检查日期时,向场地正式告知检查时间。 检查筹备阶段,可要求生产企业 / 申请人 / 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待检查场地与运营相关资料(一般以场地主文件 SMF形式提交),也可要求申请人向检查组提供申报卷宗相关章节副本。

若为第三国场地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当局应当通报当地主管当局。

检查开始前,EMA将通过电子邮件或IRIS(检查员备注)提请检查组关注任何已确定的、需要检查跟进的具体事项,这些事项来源例如:监管申报资料的审评(如新上市许可申请、产品线扩展或变更)、上一次检查、抽样检测或质量缺陷调查。

10 向 EMA 提交最终报告

检查报告定稿后,检查组应通过 IRIS 网络门户上传已签字的报告及附录 1 至对应卷宗文件夹,提交于 EMA。 EMA 将按照《欧盟检查及信息交换程序汇编》中 “GMP 检查报告 欧盟统一格式” 对报告有效性进行核验;必要情况下,向检查实施机构反馈发现的问题。 EMA 完成报告核验后,启动主管当局费用拨付流程。

当次检查的牵头主管机构将依据欧盟法规出具 GMP 证书或不符合声明,并同步更新 EudraGMDP 数据库。

来源:Rephine 审计咨询 · mp.weixin.qq.com